蒋洁敏

更新时间:2024-07-01 16:53

蒋洁敏,男,汉族,1955年10月生,山东阳信人,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省部级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

人物履历

1972.12—1986.02山东胜利油田技术员、作业队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其间:1980.09—1982.08山东大学经济学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6.02—1993.03山东胜利油田采油厂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

1993.03—1994.06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常委

1994.06—1994.11青海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

1994.11—1999.02青海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9.02—1999.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重组与上市筹备组组长

1999.11—2000.0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1999.08—2001.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6—2000.11青海省副省长

2000.11—2003.06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长

2003.06—2004.04青海省委副书记、副省长

2004.04—2004.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04.05—2006.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2006.11—2007.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2007.05—2008.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008.05—2011.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04—2013.03中国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

2013.03—2013.0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

担任职务

中共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3年9月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3年9月3日消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立案侦查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原副书记蒋洁敏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开除党籍

2014年6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国务院国资委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蒋洁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

蒋洁敏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蒋洁敏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蒋洁敏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蒋洁敏开除党籍的处分。

提起公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0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已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洁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洁敏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4月13日8时30分,汉江中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一审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湖北汉江中院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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