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4 13:44
1981年12月—1984年1月 任江苏省宿迁县来龙乡农机修理厂技术员;
1984年1月—1985年7月 任江苏省宿迁县钢丝床厂副厂长;
1985年7月—1986年1月 任江苏省宿迁县钢丝床厂常务副厂长、党委委员(主持工作);
1986年1月—1988年4月 任江苏省宿迁县埠子镇副镇长、党委委员;
1988年4月—1990年1月 任江苏省宿迁县卓圩乡副乡长、党委委员;
1990年1月—1992年4月 任江苏省宿迁市(县级)三棵树乡党委副书记;
1992年4月—1994年1月 任江苏省宿迁市(县级)骆马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4年1月—1996年6月 任江苏省宿迁市(县级)骆马湖乡党委书记;
1996年6月—1997年1月 任江苏省宿迁市(县级)副市长、骆马湖乡党委书记;
1997年1月-—1999年1月 任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1999年1月—2001年1月 任江苏省宿迁市多种经营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1年1月—2003年12月 任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党组成员;
2003年12月—2004年11月 任江苏省泗阳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2004年11月—2005年1月 任中共江苏省盱眙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5年1月—2006年6月 任中共江苏省盱眙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年6月—2007年1月 任中共江苏省盱眙县委书记;
2007年1月—2011年10月 任江苏省盱眙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10月--2013年4月 任江苏省淮安市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3年4月 起任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5年4月11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经江苏省委批准,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蔡敦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9月16日,据高检网消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蔡敦成(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2016年12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物价局原副局长蔡敦成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蔡敦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蔡敦成利用其担任中共江苏省泗阳县委副书记、泗阳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盱眙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江苏省盱眙县委书记、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3.1815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敦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蔡敦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