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鄂生

更新时间:2024-10-07 15:55

蔡鄂生,男,1951年出生于湖北。曾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人物履历

1968.12-1970.12 山西省绛县农村插队

1970.12-1975.04 解放军高炮七十一师六三一团战士

1975.04-1978.02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干部

1978.02-1982.02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金融专业学习

1982.02-1984.06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金融管理司干部

1984.06-1986.1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体改处副处长(其间:1985.03-1985.07 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学习)

1986.10-1988.0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三处处长

1988.03-1990.07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金融体改处处长

1990.07-1992.0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体改司规划试点处处长

1992.03-1994.01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副司长

1994.01-1994.05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司长

1994.05-1998.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司长(其间:1995.03-1995.07 中央党校学习)

1998.07-1998.09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司长

1998.09-2000.02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2000.02-2001.05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兼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1.05-2005.12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其间:2004.09-2005.01 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B班学习)

2005.12-2013.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7月,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2年1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蔡鄂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彻底蜕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滥用金融监管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污染金融领域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奢靡腐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寡廉鲜耻,大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事项;目无法纪,“退而不休”,顶风作案,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融资贷款、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蔡鄂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蔡鄂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2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蔡鄂生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2年6月,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蔡鄂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蔡鄂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鄂生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鄂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公开通报

2022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有: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及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问题。2013年至2021年,蔡鄂生先后收受礼金折合共计123.46万元和书法作品2幅;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在北京安排的宴请,食用高档菜肴,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与家人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打高尔夫球活动,多次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蔡鄂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月,蔡鄂生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开庭

2023年7月13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蔡鄂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担任原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职务提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9亿余元。2018年至2021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转让、融资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2010年至2013年,蔡鄂生在担任原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蔡鄂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蔡鄂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蔡鄂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蔡鄂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蔡鄂生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职务提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7亿余元。2018年至2021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转让、融资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2010年至2013年,蔡鄂生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鄂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蔡鄂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蔡鄂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蔡鄂生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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