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9 22:06
原平安证券总经理,曾任平安证券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行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四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深交所第二届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委员会委员、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特聘专家。曾就职安徽信托,2000年加盟平安证券,薛荣年从投行部门经理做起,历任投行部总经理、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并在2008年起正式升任平安证券总经理,主管平安证券投行业务。
在他带领下,平安证券投行业务迅速崛起,市场份额近几年一直名列前茅,投行业务收入成为平安证券最主要收入来源。2010年荣获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年度投资银行家”殊荣。2011年12月30日,在平安证券工作11年的薛荣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现在加入华林证券,为华林证券总经理。
因万福生科事件,证监会给予薛荣年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处分。
据财新网报道,原平安证券总经理、投行枭雄薛荣年因涉嫌一桩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案,已于11月20日左右被公安机关在安徽蚌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概述
2013年6月13日上午,证监会就拟对原平安证券薛荣年等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举行了听证会。国内五位知名法学家江平、应松年、朱少平、郭锋、彭冰联名出具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他们认为薛荣年等三人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人已经基本勤勉尽责,呼吁肖主席“手下留情”。
认为薛荣年不是责任主体
证监会对原平安证券工作人员薛荣年、曾年生、崔岭三人的行政处罚尚未正式出炉,事件已经被反复解读分析。6月13日上午,一度推迟的行政复议听证会在京举行。江平、应松年等五位知名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了论证,提出三点法律意见,呼吁证监会不要处罚“过度”。
专家团认为,在我国现有的保荐制度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保荐业务的主要责任主体,而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不是主要责任主体,不应当被认定为《证券法》规定的责任主体。证监会的《处罚告知书》将薛荣年等三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而适用相应行政处罚错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勤勉尽责不应该被罚
专家指出,在保荐万福生科[0.00% 资金 研报]项目流程中,作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的曾年生、薛荣年已经督促、监督该项目履行了完整的内控流程,包括预立项审批、立项会议审核、现场核查、内核会议审核等关键流程,而且每个内控环节均有问题提出了反馈回复,做到了实际控制,已经尽到勤勉责任。
在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方面和万福生科项目具体运作方面,三位拟被罚人员都已经勤勉尽责的履行了各自相应的职责。而根据我国《保荐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是要求保荐业务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证监会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专家团指出,《处罚告知书》令三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定职责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远远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
过度处罚将打击其热情
最后,五位专家在论证意见书中表示,过度处罚可能打击证券从业人员热情,进而损害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他们认为,薛荣年、曾年生、崔岭受到的处罚措施,与三人过失程度不相匹配,超出了同类案件中受罚主体的范围,使用的结果处罚标准将打击市场从业人员的从业热情,因而是明显失当的。要求保荐业务相关负责人无一例外的因保荐机构违法、违规而承担责任,这样的准则将迫使保荐业务管理人员置身于巨大的职业风险之下,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确保责任承担的公正。专家建议,应当允许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在已经履行其勤勉尽责义务时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