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21
虞海燕,男,汉族,1961年7月出生,浙江义乌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系冶金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
1978.09—1982.08,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冶金系炼钢专业学习;
1982.08—1985.08,新疆钢铁公司钢研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92.12—1992.12,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调度长、铸造车间副主任,酒泉钢铁公司计划处计划科副科长、科长;
1992.12—1996.01,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副处级);
1996.01—1997.10,酒泉钢铁公司生产调度处副处长
(其间:1996.11—1997.10,甘肃省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副处长);
1997.10—1998.06,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正处级);
1998.06—1998.12,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厂长;
1998.12—1999.10,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处处长;
1999.10—2002.11,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其间:1999.10-2002.06,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工程系冶金工程专业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2002.11—2004.12,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常委、总工程师;
2004.12—2007.05,甘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7.05—2007.11,甘肃省天水市委书记;
2007.11—2008.02,甘肃省天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2—2008.11,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8.11—2009.02,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常委;
2009.02—2010.09,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0.09—2011.05,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2011.05—2011.08,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其间:2003.03-2011.07,东北大学材料所材料学专业学习,获工学博士学位);
2011.08—2012.04,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2.04—2012.10,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2.10—2013.01,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兰州市委书记;
2013.01—2016.10,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
2016.10—2016.11,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6.11—2017.01,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十二届甘肃省委委员。
2017年1月11日,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1月17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7年1月25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免去:虞海燕的甘肃省副省长职务。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虞海燕的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虞海燕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2017年6月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甘肃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虞海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毫无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拉拢腐蚀纪检干部和巡视干部,打探巡视信息,干扰监督执纪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变公务接待场所为个人奢靡享乐据点,长期占用企业提供的住房和车辆;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将国有企业大额资金外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虞海燕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毫无政治信仰和党性观念,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甘肃省特别是兰州市的政治生态,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虞海燕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4月,重庆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虞海燕利用其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酒钢集团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中共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一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子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虞海燕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虞海燕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虞海燕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8年7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对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虞海燕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