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30 09:44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从中牟利的人,即为血头。
由于我国医疗用血紧俏急需,一些不法分子感到有利可图,就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老百姓称之为“血头”、“血霸”、“吸血鬼”。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采供血秩序,也侵害了供血者的身体健康。
《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这是对献血者健康安全的保证。而在揭阳非法卖血事件中,由“血头”供养到处“献血”的人员,每月“献血”少则十次八次,多则十五六次,俨然成为“献血机器”。血液专家指出:每月失血800至1000毫升是个临界点,超过2000毫升,会导致人为失血,引起血氧减少,无法让身体其他器官维持正常工作,从而使脏器功能减退。长此以往,会造成贫血性心脏病等,进而危及生命。而“血头们”为了让“献血者”提高血产量,每天都要求他们服用硫酸亚铁、复方肝浸片、维生素B12、利尿片。从广州卫生局专家那里了解到,硫酸亚铁吃多了,体内铁含量变高,对肝脏不利,还会刺激胃黏膜,导致慢性胃炎,也可能会引起多种疾病。吃利尿片,造成体内水分流失,会使血液容量进一步减小,不利人体的正常造血。
刑法对“血头”、“血霸”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两种犯罪。非法组织卖血罪,指的是“血头”、“血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的行为。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犯罪中,供血者一般是自愿出卖血液的。如果非法组织者实施了暴力或者威胁行为,而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要构成强迫卖血罪。依照刑法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即“血头”、“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威胁,强行迫使不愿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除了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外,还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因此在处刑上,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要重。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在第333条、第334条、第335条、第337条中对血液领域的犯罪作出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