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8 13:51
行业标准代号由主管的行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按照国家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按照国家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方可使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都作了较大调整。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我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予以重新公布,请你们在标准、文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关标准时,正确使用标准代号。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令的严肃性,避免标准代号混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凡未经我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