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8 16:00
行政侵权赔偿是行政机关k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国家赔偿的一种。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构成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即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具体行政行为虽侵权,但未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构成行政侵权赔偿。
(2)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必须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行政侵权行为是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唯一或主要的原因,如果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则不构成行政侵权赔偿。(3)行政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缺陷之一的,为违法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即便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也只构成行政损失补偿,而不构成行政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