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1-03-26 16:42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特点:(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人员;(2)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3)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该行政机关可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4)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形式以实行金钱支付为原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为辅助形式;(5)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不同于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而可能引起的行政损失补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侵权赔偿提出请求,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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