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7 15:12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1、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情形,应当立案:
1、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处分执行标的的;
3、根据地方裁执分离规定,人民法院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
4、其他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
磋商可以采取召开磋商座谈会、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等书面材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围绕以下事项进行调查:
1、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2、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关联性;
5、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于《检察建议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检察建议书》送达行政机关。
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9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6.8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