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8 12:10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法律控制,要求行政机关始终为了公众的利益和正当的理由而实施活动。其指导思想是行政机关不能专断,行政活动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不得滥用权力。内容包括:(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某种权力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3)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的因素,使行为有充分、合理的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针对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日趋广泛的现代社会,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