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

更新时间:2024-04-29 12:47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法定上的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决定”。行政处理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并且,某些裁断性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变更力。此外,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争力,即一旦超过了复议或者诉讼期限,便不可对行政处理行为进行争议。

特征

第一,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

第三,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处理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第五,行政处理具有可救济性;

第六,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效力

行政处理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并且,某些裁断性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变更力。此外,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争力,即一旦超过了复议或者诉讼期限,便不可对行政处理行为进行争议。

分类

行政处理的分类是多种多样的。

根据行政管理领域划分,行政处理决定可分为公安处理决定、民政处理决定、财政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金融处理决定、审计处理决定、海关处理决定、环境保护处理决定、工商管理处理决定、劳动人事处理决定等。

在学术研究中,根据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加以区分。既有权力性行政处理和义务性行政处理之分,又有羁束性行政处理和裁量性行政处理之别;既可以分为要式行政处理和不要式行政处理,还可以分为授益性行政处理和侵益性行政处理,等等。

无效情况

行政处理的无效是因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理撤销是因为行政处理违法所致,根据行政处理违法的不同情况,撤销可以使行政处理的效力自撤销之日起终止,但通常情况下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废止则是因为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理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因此行政主体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废止行政处理的效力是自废止之日起,因此不同于行政处理的撤销和无效。

无效处理

根据一些国家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如果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处理,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处理没有表明作出机关;

(2)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证书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却未交付证书;

(3)违背地域专属管辖权,又未经授权而作出的行政处理;

(4)由于事实上的原因,行政处理所要求的事项对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处理;

(6)要求实施将导致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7)严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政处理;

(8)其他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

具体要求

(1)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行政处理内容合法,必须以有事实根据为前提,而且此种事实必须证据确凿,而不能根据道听途说或想象推理。

(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适用法律根据包括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首先是指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其次是指正确适用与行政处理相适应的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再次是指全面适用法律规范。

(3)合乎立法目的

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理时,应是为了实现相应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不应该以权谋私,通过行政职权的行使实现自己的某种私利。

(4)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处理作为法的具体化,必须满足其所适用的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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