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更新时间:2022-06-19 12:34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亦称被委托组织。

特征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或其他国家职权,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在本系统内相互委托处理某些行政事务,这种委托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协作,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因而行政机关不是被委托的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因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而产生,不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产生。

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由其承担,而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受到严格的限制。

有些行政职权不允许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如行政立法权、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措施权、行政许可权等,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

权利义务

1.行政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不得越权委托;

(3)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5)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条件。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条件通常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所规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异同

(一)两者的共同点

1.两者都是非国家机关组织。被授权和被委托组织都不是国家机关组织,都只在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时才具有行政职权,在此之外它们依然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2.两者都只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而非行使一般行政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仅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某项职权或某一事项;被委托组织也只能行使行政机关委托的,并且依据法律是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的某种行政职权。

(二)两者的区别

被授权和被委托组织虽然都行使行政职权,但前者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后者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许多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1.两者范围不同。被授权组织主要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行政机关委托的对象,不仅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也包括特定的自然人。

2.权力来源不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被委托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3.权力来源方式不同。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类:

4.法律后果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委托中,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理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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