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8 02:35
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由五代以内改动为三代以内。
关联称谓:表姐弟;表兄弟姐妹
解释:表兄与表妹的亲属关系。在旁系血亲中:不同姓的血亲兄弟姐妹为表兄弟表姐妹。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六回:“那女子和文琴是表兄妹,从前文琴在扬州时,是和他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