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9 17:32
装备采购,军队订购装备和获取相关服务的活动。通常采用订立合同等形式。装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任务是依据装备建设的方针政策,科学制定装备采购计划,以合理的装备采购价格采购性能先进、质量优良、配套齐全的装备和获取相关的装备技术服务,保障军队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装备采购是连接装备承制单位和装备使用部门的桥梁,也是调整补充完善军队装备体系结构、数量规模的必要手段和重要环节。具有采购资源配置的计划主导性、采购市场主体与竞争的有限性、市场管理的集中统一性、市场供求的平战悬殊性和采购行为的高度保密性等特点。一般包括装备采购计划制定、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装备采购计划通常分为中长期装备采购计划、年度装备采购计划和专项采购计划,是实施装备采购的依据。一般由军队装备部门根据军事战略方针、军事斗争任务、装备发展战略、装备体制、部队装备现状、装备购置费的保障能力等,并结合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组织制定。中长期装备采购计划各个国家有所不同,通常五年制定一次,主要内容包括装备采购的指导思想、计划目标、方向重点、经费安排、建设方案、实施步骤、规模结构、能力评估和政策措施等。中长期装备采购计划在执行中期要进行计划执行情况评估,为修改、调整计划提供依据。年度装备采购计划依据中长期装备采购计划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按照三年滚动形式制定,即当年采购计划、第二年草案计划、第三年预告计划,三年计划同时制定,逐年滚动。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保障重点,采购装备的名称、数量、单价及经费安排,装备采购方式和装备承制单位意向等。在年度装备采购计划执行中,一般要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制定年度装备采购调整计划。采购调整计划也属于年度装备采购计划的范畴。为了满足应急情况下装备采购需求,一般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还可以制定装备应急采购计划。专项采购计划通常依据单一采购项目制定。装备需求方获取武器装备、军事技术及相关服务,通常采取与供应方订立合同的形式进行。依据价格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两大类。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已列入年度装备采购计划,已通过设计定型或鉴定,价格已经确定或批准,承制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等。合同订立方式、程序及装备采购合同文本格式由国家、军队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装备采购项目情况、装备供给能力和市场竞争情况选择确定装备采购方式。合同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签订、生效。合同双方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中,承制单位是装备质量、交货进度的责任主体。军事代表对承制单位履行合同过程实施监督,重点监督装备生产质量、合同履行进度及合同经费使用情况;对承制单位提交的装备进行装备检验验收,办理装备合格证明。经军事代表验收合格的装备,按照军队装备部门制定的装备分配计划由军事代表协同承制单位向部队交接。装备配备部队后,承制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技术人员为部队提供售后技术服务,包括使用、维修技术培训,装备维修等。装备合同履行完毕后,军队装备部门与承制单位进行经费结算,合同终结。实施装备采购的方法和形式。不同国家因其国情、军情特别是社会经济制度、采办体制和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装备采购方式。根据采购中竞争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五种基本采购方式。另外,根据途径、时机、组织形式和全寿命阶段等的不同,还可分为国内采购、国外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一揽子采购、渐进式采购、平时采购、应急采购、激励式采购、滚动计划采购、螺旋式采购。装备采购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法规制度。主要包括统一采购体制、分散采购体制和统分结合采购体制三种类型。国防部对装备采购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统一制定采购计划、统一采购装备,各军种不单独设立装备计划和采购部门。特点是机构集中精干,有利于统筹规划,但容易造成装备采购与各军种实际需要的脱节。各军种分别制定装备采购计划,分别实施采购,国防部不单独设置装备计划和采购部门。特点是有利于装备采购和实际需要的结合,但容易各行其是、分散浪费,不利于从全局上、宏观上进行统筹。国防部统一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装备采购计划,各军种按统一计划分别实施装备采购。特点是既有统一领导又有业务自主,既有利于宏观管理又有利于调动军种、兵种的积极性,同时装备采购和作战部门的联系比较密切,但机构比较多,有可能延长采购周期。不同国家虽然采购体制有所不同,但在装备采购中普遍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实行计划制度、合同制度、价格制度、全系统全寿命管理制度、竞争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激励制度、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等。装备采购是随着装备的产生与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古代装备结构简单、功能单一,早期兵器来源主要靠自备,后发展为国家或军队组织生产,自产自用,兵器制造、保管和分发主要由军队及政府的相应部门统一负责。古埃及王室设立军械院,负责兵器管理和生产。中世纪,欧洲君主专制国家通常由王室任命一名官员负责兵器的管理和生产,也有些是个人购买。中国元朝时期,依次由军器局、军器监、武备监、武备库、武备院主管兵器事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战争的需要,武器装备结构趋于复杂,生产制造与使用相对分开,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或军队开始实行采购制度,逐步形成了军队负责采购、国防工业部门负责生产制造的格局。美国国会1947年制定的《武装部队采购法》规定,国家在非紧急状态下的军事采购应当实行正式招标、公开竞争的基本政策和程序。20世纪50年代以后,世界主要军事大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装备采购管理体制、装备采购法规体系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全系统全寿命管理,优化采办程序和运行机制,运用市场手段推进装备采购的竞争、评价、监督和激励,强调装备采购的经济可承受性,加强采办队伍培训和建设的改革等,促进了装备采购效益的提高。随着装备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装备采购制度的探索和实践。集中表现在:①进一步强化装备采购的集中统管,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制衡;简化管理层次,推进组织机构扁平化。②适应联合作战的需要,改革装备需求生成机制;改革规划―计划―预算系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③建立指挥顺畅的项目管理体系,扩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装备采办项目的过程控制。④改革装备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不断加大采购竞争力度;推行“标准采购系统”,实行电子化采购等。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