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3-08-29 20:54

襄阳市民政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主要职能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措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街、路、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办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2.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待抚恤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的审核报批;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

3.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法;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管理、监督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并监督军供站做好过往部队的保障工作。

4.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市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5.区划地名科。

拟订市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办市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负责全市地名标志、街、路、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

6.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参与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市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7.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下拨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8.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措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落实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负责低保资金的计划安排,监督低保资金的发放、使用;参与拟订困难群体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9.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办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0.老龄工作科。

负责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全市老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负责为全市老年人办理《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全市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全市老龄问题的理论研究、学术信息交流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总结推广老龄工作经验;负责尊老、敬老、爱老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老人节”活动,引导老同志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11.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民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表彰;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12.监察室

工作职责:在纪检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监察科工作。负责各类纪检监察文件传阅并按领导要求做好贯彻落实的组织协调;承担纪检、监察的调查研究和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风行风建设、源头治腐等工作要点、计划、总结等各类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接待系统违纪上访申诉人员,参与调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和违纪案件;负责“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政风行风信箱组织协调。

13.慈善会

工作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发挥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进步。

14.信访办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督促县市区对群众来信来访件的解决落实工作。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局长:曹黎

党组成员、副局长:阮绪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熊福然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永泽

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地理位置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