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2 20:35
西吉县人民政府是西吉县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西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西吉县教体局
西吉县科技局
西吉县公安局
西吉县民政局
西吉县司法局
西吉县财政局
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吉县自然资源局
西吉县住建局
西吉县交通局
西吉县水务局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西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西吉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西吉县卫生健康局
西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西吉县审计局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吉县统计局
西吉县扶贫办
西吉县医疗保障局
西吉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西吉县人民政府县长:马天峡
西吉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魏廷峰
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林爱炎、郑超、孙占新、李彦科、鲜瑞芳、冯玉宝、马绍瑞、马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县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领导下,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固原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加强绩效问责,形成行为规范、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规矩和纪律,勤勉廉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县长助理,协助副县长处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沟通商定。县长分工实行AB制,县长出访、学习、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如常务副县长在此期间也不在西吉,按任职顺序确定1名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其他副县长出差、学习和休假期间,工作按AB岗互为替补。
第九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负责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的统一部署,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形势研判,科学研究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县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完善社会治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六条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绿色发展指数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化、标准化、智能化。依托“互联网+政务”,构建“网上办、不见面”政务服务模式,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标准,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全程监察,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的政务服务格局,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发展长效机制,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提升政务系统协同能力。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目标要求,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能力。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报请县人民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固原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决定。
第二十三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五条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地区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除需保密事项外,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依申请予以公开,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办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12345”民生服务热线,提供更多便民服务。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其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认真接受群众评议,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积极主动核查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同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和落实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县人民政府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外资金安排等,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必要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并按规定及时报请县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须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对需要提前沟通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之前,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或县长须提前和县委进行汇报沟通,必要时可建议先行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区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及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经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县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县长协调处理后,向县长报告。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扩大到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区、固原市驻西吉单位、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年召开1次,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形势。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列席会议,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政府法律顾问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县长严格审核把关,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县长批示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县长审定;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原则上须经主办部门事先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决策建议后,由主办部门与政策依据一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向区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3.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4.审议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审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6.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7.审议预算外追加大额资金;
8.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9.审议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10.审议政府工作人员奖惩等事项;
11.审议其他需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县长确定。
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或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听取县政府领导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等重要情况汇报;
5.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分管副县长确定。
主要任务是:
1.传达国家部委和区市厅局(委)、县委相关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属于副县长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或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3.研究某一全县性重要活动或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某一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5.研究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县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6.县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经专题会议研究后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一般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的,主办部门应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中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必要时,可提供若干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县直各部门(单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每年年初或每季度初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未经报备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发文通知,不安排县政府领导参加。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向会议提交的议题,由提交议题的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不得委派其他同志代为汇报或解释说明,不得擅自携带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县直部门(单位)、乡镇自行安排的会议(活动)与县政府会议冲突时,必须服从县政府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每月对顶替、缺席、迟到或早退的县直部门、乡镇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举办的事务性活动。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整合。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按程序审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从严把控副县长参会规格,副县长集中出席重要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副县长出席,其他副县长不陪会;副县长一般不出席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性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除外)。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要严控参会人数和会议时间。县长出席的会议,可要求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乡镇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县长出席的会议,未经县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不要求乡镇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县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五条属政府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重大民生政策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事项,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属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但要从严控制数量;县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通知、纪要、文件等,除上级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能以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县政府文件的制发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发扬“短实新”文风,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坚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一般在5000字以内),向区市政府呈报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报区市政府和县委的请示或报告,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令、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文件,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商请区市有关厅(局)的文件和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业务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已经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部门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代拟稿,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县政府办公室归口秘书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签发;对重大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必要性说明材料,并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签发的,县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贯彻落实区市文件精神,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或直接转发至乡镇一级,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坚决杜绝层层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细化任务,抓好落实。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策。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策。
第五十一条 负责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强化督查,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由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全县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和政府专题会决定的事项;
(四)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五)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新闻媒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区市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落实情况;
(七)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视情向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
第五十三条分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重大政策贯彻落实、重大项目稽查及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既定和主要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会议决定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决定决定事项及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区市县领导批示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督促落实,直至销号。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七条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传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推进基层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八条加强值班管理和值班检查,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节假日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第十二章 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局、统计局每月向县政府提交经济运行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县政府每季度研究分析全县经济运行特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向县委专题报告。
第六十条各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区市相关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要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重要会议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传达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参加区市召开的会议,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00前,将县长、各副县长当日政务活动安排,送县长、各副县长阅知,供领导了解掌握。
第十三章 纪律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中央为基层减负部署要求和区市县为基层减负具体措施;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扬实干、团结、创新、高效、清廉的作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外出请假要严格按照《固原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和《西吉县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执行。
第六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区市县党委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简化接待,减少陪同。要尽量多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18日县政府印发的《西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西政发〔2018〕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