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9 16:02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2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委〔2019〕42号),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挂西宁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牌子。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绿色发展研究,加快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大西宁”战略规划,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城乡用地供应和政府土地储备。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监督有关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工作。
(七)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竣工核实等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指导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规划行业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监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承担西宁市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1、与市水务局的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关于河道采沙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执行,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2、与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按照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的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3、与市生态环境局的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依法做好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土地征收、储备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等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动态更新,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修复工作;负责地下水污染监督管理。
4、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以及各管委会的职责分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海湖新区管委会、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委会、湟水流域管委会、多巴管委会的自然资源管理职责,实施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牵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二)绿色发展与改革科。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相关部署,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绿色发展和综合改革相关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机关有关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承担综合统计、行业信息统计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测绘地理信息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基础测绘成果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分类公开、社会查询服务和成果应用工作。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报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和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市本级、各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工作;负责综合交通、道路网、市政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研究市政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配合市域内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对跨区域市政工程规划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工作。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县区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报批土地征收的审查工作。指导监督乡村规划编制,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关工作。
(八)生态修复与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科。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技术规范。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市内矿业权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矿业权的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和出让收益处置、矿业权市场建设。落实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管理政策和总量控制政策;监督指导全市矿业权权属重大纠纷调处、标界和清理工作;拟订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矿业权人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规与执法监察科。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协调解决跨县区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预警卫片执法监察;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对接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的工作。
(十)详细规划科。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控规编制及动态维护、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任务;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城市设计的研究工作;负责城市特色风貌相关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控规和上位规划科学划定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以及征地的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片区实施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与技术审查工作。
(十一)审批服务与建设工程管理科。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审批权力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改善营商环境,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一站式服务,负责派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事项的办理;研究拟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方案审查和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按照“退一减一”的原则,只减不增。第六条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刘喜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李明辉
2021年12月2日,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入选拟通报表扬青海省2016—2020年全省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