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3-22 07:19

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西安市宗教事务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处理少数民族和宗教事务工作的部门,是市政府的组成单位,系市政府一级委、局单位。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西安市宗教事务局前身为“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两个机构合署办公,一套编制,对外挂两个牌子。1968年12月两个机构因“文革”解散。

组织机构沿革

1978年10月西安市委决定恢复成立“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1月西安市委决定恢复成立“西安市宗教事务处”,并和市民委继续为一套编制,两块牌子,合署办公。1987年仍用以上两名称。1989年12月5日市政府决定并以市政发[1989]225号通知,将西安市宗教事务处改名为“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仍和市民委合署办公。市民委为市政府一级委局单位。内设办公室、民族处、宗教处。编制31人。1992年4月市政府“三清三政”压缩编制1人,保留编制30人,实有28人。

1996年4月15日,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西安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西安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将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合并为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合并后仍设办公室、民族处、宗教处三个职能处室,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干部8名。

1987年后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仍设立党组,1996年行政机构合并后,原中共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即改为中共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

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部署。

(二)加强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草拟全市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全市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新闻出版等项事业的方针及规划;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对发展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四)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五)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六)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合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管理全市民族成份鉴定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以及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

(九)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

(十)指导区、县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加强民族宗教干部的培训,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构设置

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委(局)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承担处理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2002年市级机构改革中,确定机关名称为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机关“三定”方案核定编制26名,其中行政编制24名(含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事业编制2名(工勤人员);行政编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助理调研员职数(调研员)4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6人,科员职数1人;现在岗工作人员28人,班子组成1正4副,处级领导8人,调研员、副调研员6人,享受副处待遇1人,主任科员3人,副主任科员2人,科员1人,工勤人员2人。内设办公室、民族处、宗教处三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总支、监察室。

区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全市13个区县,已经单独设立民族宗教局的有7家,分别是新城(5名编制)、莲湖(5名编制)、碑林(3名编制)、长安(5名编制)、高陵(4名编制)、户县(4名编制)、周至县(4名编制);其他6区县的情况为:雁塔区设在统战部,未央、灞桥、阎良、临潼、蓝田设在民政局,民族宗教工作有分管的副局长(副部长),单设民族宗教科,对外挂民族宗教局牌子。

处室分工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职能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办公自动化、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接待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工作;协调民族宗教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草拟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承办机关涉外交往事宜;办理各区、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民族宗教团体的对外交往有关事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以及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组织民族、宗教志编纂工作;协调搞好全市民族宗教干部和宗教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民族处职能

承办全市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民族工作理论和民族工作中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研究;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的起草及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为少数民族企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指导;组织、引导民族企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参与少数民族企业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特需物资的分配和使用;调解民族纠纷,管理民族识别及民族成份鉴定工作;组织参加全国性和区域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合作与交流;负责承办全市少数民族事务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工作。

宗教处职能

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方面的工作,对宗教事务依法实施管理;引导、促进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防止和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调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意见;指导和帮助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全市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遵纪守法等教育;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审核、审批有关宗教方面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指导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活动;及时掌握全市宗教动态,依法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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