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温州商会

更新时间:2024-07-09 11:05

西安市温州商会是2012年9月26日成立的社会团体,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0号。

业务范围

促进西安、温州两地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许可后方能进行)。

商会介绍

他们为温州和西安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然而,这些在外漂泊创业的温州人没有人一个自己的“家”,他们有了困难不知找谁解决,有了烦恼不知向谁诉说,受了委屈更是举目无亲,眼泪只能往自己肚里流。在这历史背景下,经过多方努力于1995年正式成立西安温州商会。服务和维权是西安温州商会的办会宗旨.加强商会工作,加大为会员服务的力度,取得会员的信任和支持,为会员排忧解难,为此商会专门成立了维权部,来维护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了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加强会员政治理论学习,特别举办税收、工商管理、产品质量、计量法、合同法等法律学习,提高会员依法经商,文明经商的意识。一个在大西北的土地上沐浴着党的阳光雨露茁壮成长的社会团体,他们发达不忘党恩,致富不忘社会,几年来不断拿出物资和现金,向西安地区的困难户和失学獐献爱心,向全国特大灾害地区伸出援助之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为丰富会员的文化生活,商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寓教于乐。

商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10号金花羊毛衫商贸大厦12楼

西安市温州商会年度活动

1.2012年12月29日于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止园饭店召开了2012年度年会

2.2013年1月20日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与陕西大唐秦川书画院,西安中山书画院联合组织了为会员与村名义写春联的文化下乡活动,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与赞赏。

西安市温州商会是由西安市温州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为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社团登记主管为西安市民政局。商会以“服务、维权、联络”为宗旨,以团结、教育、引导广大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发展经济为目的,开展各种咨询、培训、商务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组织各种联谊活动和社会活动,帮助会员拓展业务,加强交流与合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奉献爱心,回报社会,为西安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与文化交流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西安市温州商会前身为“西安浙南工贸协会”成立于1995年9月5日,于1996年9月成立了党支部,2003年12月,更名为“西安市温州商会(西安温州商会)”, 2005年7月成立了社会团体中的首个党总支,下设五个党支部,现有党员76名,入党积极分子40多名。现有会员800余人,是我市工商界成立最早并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西安市温州商会2005年12月被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评为“年度团体会员先进单位”,2007年12月被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评为“为会员服务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12月被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评为“会务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被浙江省温州商会日报评为“最具创新力的温州商会”等荣誉称号。商会的创始人暨首席会长为郑海弟同志,连任两届,第三、四届会长为郑福海同志,第五届会长为曹宗乐同志。

2010年7月11日在华泰宾馆召开了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商会第六届换届筹备领导小组。2011年11月9日在西安紫金山大酒店召开了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江德友当选为会长。商会迁至新的办公场所,长乐西路10号,西北金花羊毛衫商贸大厦12层,并设会员、宣传、公益、文体、开发、维权、后勤、外联、财务等9各部门。商会成立十多年来,围绕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中心,积极为会员服务,开展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和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100多起,为会员换回经济损失近亿元;开展内协外联,积极争取温商资金投入。在陕温商约15万人,投资几千万、几个亿的项目不断涌现,年上缴税费约3亿元,不少企业成为陕西的知名企业,“温州品牌”和“温州模式”已在三秦大地生根发芽。现在,在西安的服装、皮革制品、摩托配件、汽车配件、机床电器、五金工具、建筑材料、餐饮娱乐、房地产等各行各业,都有温商的投资和经营。通过西安市温州商会资金的投入解决了当地30多万人的就业问题。商会和党总支每年都组织会员、党员参加扶贫帮困,植树造林、捐资助学、学雷锋献爱心活动。据统计,累计为灾区捐款100多万元,捐物3万多件,还筹资23万元在蓝田县宣堡村援建了“西安光彩小学”,筹资10万元在厚镇乡援建“光彩学校”一所,筹资5万元在斗沟村援建“希望小学”,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多年来商会也一直致力于投身社会事业,积极参政议政,一批商会骨干担任了市、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会会长江德友为市人大代表、社会组织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新城区慈善协会副会长,商会党总支书记周乐琴为未央区人大常委、社会组织促进会副会长,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叶利剑为陕西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司令部军务科副科长(中校),常务副会长方寿平为新城区人大代表,常务副会长连正南为灞桥区政协委员,还有等等一些,这不仅是他们个人的荣誉,也是西安市温州商会的光荣,是西安市温州商会整体政治地位提高的具体表现。

当前,西安市温州商会在党的十八大精神鼓舞下,在以江德友会长为中心的商会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按照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自强不息,顽固拼搏,开拓市场,规范经营,努力为会员服务,为促进西安、温州两地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为实现古都西安率先发展,创建国际大都市做出新的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西安市温州商会。

英文名称: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an.

第二条:本团体系民间商会。是以温州籍人士在西安市境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和西安市温州商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合法经营,增强团结,共同发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利用法律手段,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西安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建设和市场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 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社团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西安市长乐西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政府法律和地方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教育,提倡文明经营、文明服务的新风尚。

(二)、协助政府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会员自身素质,合法经营,合理取利,重合同、守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温州地区在西安经营者的声誉和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开展信息、技术和经营经验交流。

(四)、根据市场动态,引导会员瞄准目标,抓住机遇,积极组织和开发新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五)、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对新经营户和困难户给以热情扶持。

(六)、开展法律咨询,运用法律手段,重视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兴办与商会宗旨相一致的非营利性的经济实体。

(八)、丰富文化生活,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增进友谊的活动和福利事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系温州籍投资者在西安市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

(四)、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无不良行为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会员部审定;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在换届年,会费应于正常换届到期日半年前停收;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所有企业和个人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困难,有向本团体申请协助解决的权利;

(七)、享受本团体为会员举办的文化生活和福利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集体荣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给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商会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换届年,会员资格的认定:

(一)、如有特殊情况在正常换届到期日半年内已收取会费的,也只能将其列为下一届的预收新会员,不能参加当届换届的选举。

(二)、换届前应将全部有效会员名册在本团体内公示3个月,期间如有遗漏或其它出入的,必须拿出确凿的依据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修正。公示期满后,将此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作为当前换届大会的合法有效的会员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非第十六条原因,本会正常到期超过两个月不换届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协助召集理事,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按照本团体章程相关规定,全面负责换届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 、秘书长、执行副会长和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可以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 和秘书长提议召开,也可以由1/4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由1/4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的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不主持会议的,可以由总支书记或执行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书记、执行会长、秘书长、执行副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书记、执行会长、常务会长 、秘书长、执行副会长组成,在副会长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八、九项的职权,以及处理各项突发事务,和重要接待、协调事务,对、会长会议负责(执行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副会长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 、秘书长、执行副会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一定领导水平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 、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遵守本团体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签字审批各项财务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决定;

(四)、协助会长考察决定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由总支书记、执行会长、常务会长 、秘书长和总支委员组成,总支书记任监事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任副监事长,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及本团体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及本团体领导成员依照本团体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所有会议;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对本团体的经费收支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能。监事在监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会成员有权对拟表决的决议提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监事会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理事、监事的变更均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事业费、公务费、办公费、购置费等开支。

第四十一条:由会长会务会建立严格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不挥霍浪费。

第四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