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3 20:0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是西安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拟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各区县、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拟订及处置相关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城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参与实施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落实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全市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中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进智慧环保建设,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承接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后督察工作。联系协调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督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后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承接中省生态环境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市级生态环境领域主导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我市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法依规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西安。
办公室
组织人事处
综合业务处
科技与财务处
大气环境处
水生态环境处
土壤生态环境处
生态环境督察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污染物总量控制处)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生态环境监测处
行政审批处
法规与宣教处
机关党委
党委书记、局长:沈炳岗
党委委员、副局长:赵学功
党委委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赵元伟
党委委员、副局长:顾金龙
党委委员、副局长:惠军民
党委委员、副局长:赵广
党委委员、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邢小红
2021年6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获得“陕西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先进集体”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