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9 19:35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审计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组织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出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务会提出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自治区财政预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和占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自治区部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自治区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区审计部门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地厅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市)级审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地(市)审计机关的业务。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审计系统的专业培训、审计科研和审计领域的区内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国家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
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政策研究室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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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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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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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管云平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马陵田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张秋雷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拉巴次仁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吴陵涌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巴桑扎西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次旦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二级巡视员:邓东风
2019年12月,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农业农村审计处获得“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11月17日,西藏自治区审计厅被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