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8 13:21
2012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在拉萨挂牌成立,成立后的林业厅将以生态立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西藏为目标,努力开创西藏现代林业发展的新局面。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自治区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和迹地更新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规划并指导实施、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起草湿地保护的有关自治区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区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自治区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理;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申报和公报发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濒危物种进出口(境)管理;承担国家、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珍惜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进出口(境)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验检疫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组织、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地方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管理国家和自治区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林业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查申报或审批林业建设项目。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长江上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办公室(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指导中心)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纪检组(监察室)
计划财务审计处
退耕还林办公室
森林公安局(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西藏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资源林政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造林绿化处
办公室(机关党委、政工人事处)
党组书记:次成甲措
局长:吴维
一级巡视员:季新贵
副局长:拉增
副局长:刘学庆
副局长:胡志广
副局长:覃庆锋
二级巡视员:伦珠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