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15:40
西藏自治区残联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
1986年2月,成立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是我区残疾人事业起步的标志。1996年9月自治区残联实现机构单列,内设业务处、办公室。下辖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和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技能学校两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我区残疾人事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怀和重视下,在中国残联的指导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营造了更加有利于残疾人生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拓宽了工作领域,残疾人业务工作全面开展,残疾人状况明显好转,已初步形成了组织、业务、政策法规体系。
(一) 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 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 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 对地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出建议或意见,做好领导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 承担自治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八) 指导地(市)、县(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九) 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 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