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4-11-05 08:32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地址位于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15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民政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四)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以及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查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指导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自治区民政厅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区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自治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的自治区行政区划图。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副厅长:平措旦增

党组副书记、厅长:刘中强

党组成员、副厅长:加永格桑

党组成员、副厅长:郑胜利

党组成员、副厅长:杨军林

党组成员、副厅长:拉姆卓玛

二级巡视员:达娃卓玛

二级巡视员:索朗洛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规划财务处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处)

社会救助处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区划地名处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处(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直属单位

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

后勤服务中心

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西山殡仪馆

西藏儿童福利院

自治区老年活动中心

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区划地名处被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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