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21:25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履行特定形式,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物权“是直接的要式法律行为。它符合上述三个特征;1,”物权“要经依法登记,它的合法性。2,”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要履行特定形式。就是”物权“登记。3,”物权“只有登记(设立、变更、终止)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简称“要式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用一定的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有书面、公证、签证、登记、公告、审核批准等形式。
可分为两类:①法定形式。即法律规定的形式。中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中国有关法律均规定有关房屋、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及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定形式办理。②约定形式。即当事人双方约定某种法律行为所采用的方式,如数人合伙经商,一致商定签订书面合伙合同并经公证。要式行为便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和减少纠纷,且易举证,但手续较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