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4 13:40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像、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地迅速传播。因而, 它为人民群众所喜爱, 拥有广泛听众、观众、读者群。
视听资料最初并未用于文献信息的存贮与传播。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出现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并相应有了专门的出版社。中国引进国外视听资料较早,但到80年代才开始有本国的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同时建立了专门出版这类出版物的出版社。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audio-visual materials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像、 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一、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二、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三、具有动态直观性;
四、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