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4 15:18
解约定金是以其为保留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交付以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单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欲解除合同时,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后,对方不得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如果当事人要解约,则将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其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功能是担保当事人不至于轻易解除合同。当事人为了不至于损失定金或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损失,从利益考虑出发,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解除合同的几率,促使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正确的处理是,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允许合同解除,并裁判当事人以承担定金处罚代替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后,虽然适用了定金处罚,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承担了定金损失,但是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