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8 14:59
所谓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在商品经济中,买进卖出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有偿让渡形式;而对别人或相关地区的捐赠,就是一种无偿的让渡。
主要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性收取,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有关的会计处理,请参照有关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能否收回时,应当根据对方企业的信誉和生产经营情况、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等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地估计,则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概念。从概念界定上,有以下异同:
1.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税法上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的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
2.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利息收入;税法上规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该公司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使用费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法上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公权力是随着国家形态的出现而产生的。人类社会为了自身的发展,在长期利益博弈过程中互相妥协地形成社会管理及管理规则,人们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给智者、强势集团或由他们组成的政府,形成公权力,并制定包括政策法律在内的管理规则,通过必要的机构和工具来保证这些有效规则得到普遍遵守。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对公权力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其成为损害公众利益的工具。
《人类命运:变迁与规则》中认为,人们与命运抗争可以舍弃许多自由,让渡作为个体的许多基本权利,甚至牺牲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