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背书

更新时间:2023-01-07 23:50

记名背书亦称特别背书。由背书人写明被背书人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这种背书表示票据权利转让给记名的被背书人。记名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必须由被背书人再作记名背书,经过连续背书而多次转让。记名背书根据是否加入附加条件分为普通记载背书和特种记载背书。普通记载背书就是票据所载事项只有被背书人姓名、背书日期和背书人签名的背书。特种记载背书就是票据除载有普通背书必须具备的要求外,又有特殊记载的背书。如限制背书,即限制或禁止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票据;免除拒绝记书,即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执票人不需要其作出拒绝证书即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记载预备付款人,即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执票人可向预备付款人行使追索权;委托取款,即被背书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只是代理收取款项,而并没有取得票据所有权。

记名背书(Special Indorsement)

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湾学者认为,公司作为被背书人时,必须记载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为在此情况下容易引起被背书人究竟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其个人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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