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3-26 16:40
许学民,男,汉族,1962年1月生,陕西宜君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学博士。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厅长。
1980.09--1984.08,西安公路学院公路系桥梁与隧道工程专业学习
1984.08--1991.06,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勘测设计院技术员
1991.06--1997.0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勘测设计院勘测队副队长
1997.01--2003.07,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勘测设计院总工程师
2003.07--2004.0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
2004.04--2005.0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2005.02--2006.0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
2006.03--2007.0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07.03--2011.0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局局长(2004.03--2009.11,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结构工程专业学习)
2011.03--2012.02,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委委员
2012.02--2013.01,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副厅长
2013.01--2018.06,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党委书记
十二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委员(2018年6月止)。
2017年11月6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党委书记许学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8年5月14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对原宁夏交通厅厅长许学民作出逮捕决定。
2018年6月3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披露了自治区部分厅级干部的职务调整。上述会议公报提到,全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决定免去许学民自治区党委委员职务。
2018年11月,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许学民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学民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副局长、局长,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92911.01元,美元5万元。被告人许学民家庭财产共计12706419.47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19年8月15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许学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许学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许学民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公路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2万余元、美元5万元。截至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学民个人及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1204万余元,被告人许学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学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学民个人及其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12月28日,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许学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许学民开除党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