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05 15:18
许建,男,汉族,1956年8月出生,安徽庐江人,1974年2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曾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2.03-2002.12,任合肥市瑶海区委副书记、区政府筹备组组长;
2002.12-2004.05,任合肥市瑶海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2004.05-2004.12,任合肥市瑶海区委书记;
2004.12-2008.01,任合肥市瑶海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1-2008.02,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瑶海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2-2008.05,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瑶海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5-2017.12,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7.12,退休。
2020年4月,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1月13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已退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许建违反政治纪律,伪造销毁证据,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变相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不如实报告线索处置情况,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涉嫌受贿犯罪、贪污犯罪。
许建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业操守,阳奉阴违,道德败坏,长期充当“两面人”;知纪违纪、执法犯法,以案谋利,搞权钱交易;毫无组织原则,任性妄为,拒绝监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违反党的多项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许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副厅级)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许建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2月4日上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涉嫌受贿、贪污一案。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0年,被告人许建利用担任合肥市东市区委副书记、副区长、瑶海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合肥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征地拆迁、工程承揽、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8万余元(其中105万余元未遂)。2008年至2017年,利用担任合肥中院院长兼任合肥市法官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骗取公款共计76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许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许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近亲属等旁听了庭审。
该案将择期宣判。
2021年12月1日上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建受贿、贪污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许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