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0 10:11
《论宗教宽容》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创作的自然神论著作,首次出版于1689年。
宗教狂热分子打着“保卫真正的宗教”的旗帜,以关心其他教派信徒的灵魂为借口,把信仰不同的教徒打成异端,进行迫害,但对泛滥于本派信徒之中的真正的罪恶活动却视若无睹,这证明他们所说“保卫真正宗教”的言论不过是党同伐异的伪善之辞。
真正的教会最基本的标志是有宗教宽容精神,真正的基督徒应具有宽容精神。任何人,如果缺乏仁爱、对人类、对非基督徒的友善和理解,就不配被称作真正的基督徒。只有在宗教问题上对那些持有异议的人实行宽容,才于墓督教教旨和人类理想的本质相一致。对不同信仰者实行迫害并非真正的基督徒所为。
为了保证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必须实行政教分离,以剥夺教会和政府对执不同信仰者进行迫害的权力。政府和教会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政府皆外,即保护公民对财物的所有权,教会皆内,即拯救信徒的灵魂。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手段干涉公民行为,而宗教只是内在的信仰,无法强制干涉,教会也无权强制干涉。因而,政府无权擂手宗教信仰,教会也无权使用法律和武力来处理信仰问题。
政府是公民根据契约组织起来的民主机构,它只有保护公民的职责,无权与某派宗教和教会联系,以行政权力强制公民信仰某种宗教。教会是信教者的自发团体,公民有参加的自由,也有退出的自由。信徒在信仰问题上只听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任何外在的压力和约束。教会无权插手公民的私人事务,更无权使用暴力和强制手段。对于不同信仰者,宗教无权干预其信仰自由。即使在自己看来,他已步入歧途,但那是他个人的不幸;作为平等的另一宗教信仰者,你无权劝说、或强迫他放弃信仰。
如果屈从于外力而信仰,这从根本上违反宗教信仰的本质。即使是上帝,也不会违背信徒的意愿,强制他得到拯救。信仰必须是自由的。真正的宗教决不可能通过强制手段来维持自身。宗教本质上是一种信仰。信徒们所以信奉某宗教,在于他们相信该宗,教的教义,信任该宗教的神,相信该信仰可使自己得到拯救,获得永生。因此,信仰必然是自由的。一切宗教狂热分子都只是把本教派所信奉的教义宣布为天赋真理或“上帝的启示”,而把其他宗教武断地斥责为异端,并且以武力强迫人们放弃自己的信仰而接受他们的信仰。
但实际上,所谓的“上帝的启示”并不能得到证明。各个教派都有权把自己的教义说成是“上帝的启示”。人的一切知识都来自于经验,但我们的经验对“天赋观念”、“灵魂”、“上帝”等一无所知,所以对它们我们只能信仰。专横武断的宗教狂总认为通向天国的路只有一条。但是各个教派都认为自己所遵循的宗教是唯一的一条。究竟选择哪一条道路走向天国要由人们自己做出理智判断。无论达官贵族也好,教会也好,都不能有十足的把握找到这条确能通向天国的路。
所以,任何人都有权按自己的理解来信仰宗教,没有人有权把自己的信仰当作唯一的信仰强加于他人。对异教徒实行暴力,固然可以达到某种外在的顺从,但却不能真正赢得内在的信仰。
洛克的时代,各宗教之间的互相谩骂和残酷斗争达到了极点,甚至军队和世俗政权也卷入了这场斗争中,经过数十年的宗教斗争后,各宗派都认识到,酷刑、流放、屠杀都不能把对方消灭,互相宽容、和平共处是唯一的选择。洛克的《论宗教宽容》一书便是这一背景的产物。
《论宗教宽容》创作于1685年间,是作者写给好友菲力·范·林堡格的一封信。原文为拉丁文,以《宽容书》为题目,1689年匿名发表于荷兰。同年,荷兰文本、法文本、英文本相继问世。
在该书中,洛克批判了君权神授思想,系统地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的主张。他认为,宗教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划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在他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的目的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人们自己的利益。教会则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宗教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用上帝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他提出,政府不应干涉教会事务,国家对教会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宽容政策。但教会活动亦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反对本国政府,还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洛克关于宗教宽容的思想,是他自由主义思想在宗教间题上的体现,同时,他为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主张所做了理论论证,也丰富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对进一步清除君权神授思想有着进步的意义。
政教分离
为了阐述宗教宽容的思想,洛克首先厘清了公民政府事务与宗教事务的区别,以此来限定政府与教会各自所应拥有的权力。他认为,为了解决“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
洛克继承和发展了自然法与社会契约思想,并由此推论出一系列思想理论,如有限政府、分权思想等等。
在洛克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而公民利益是指“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俱等外在物的占有权。
他认为,“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因而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官长的职责也只能是保护公民利益,即以平等的法律为准绳保护公民以及公民的所有物,去“惩罚那些侵犯任何他人权利的人”,“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在书中,他主要从官长权力来源的本身、心灵内部的信仰无法依靠外部力量以及灵魂得救路径的唯一性三个方而来论证公民政府的权力仅与公民利益有关,但无法扩及灵魂拯救,“与来世毫不相干”。
信仰自由
洛克通过阐述公民政府事务与宗教事务之间的区别来表达其宗教宽容思想的同时,也讨论了人们如何信仰的问题,亦即人们信仰要求什么。
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加入某一教会是因为在这里人们可以通过自己内心确信的方式礼拜上帝,并且可以“互相启发和开导”;而这些仅靠私人力量是办小到的。这些事务由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目的是为了拯救人们自己的灵魂,因此官长与各教会小应该去十涉他人信仰的行为,应持宽容的态度。“那些想从外部以机械手段强使人们改变信仰的人,是对真正的宗教犯下弥天大罪。”洛克认为,“为便于更清楚地理解宽容的全部问题”,教会必须考虑外部礼仪以及信条这两个问题。
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一书中,驳斥了当时盛行的政教关系的观念。他提供了强有力的论证以说明国家强制力在宗教事务方面是不起作用的,国家也无力促使任何人进入天堂。充其量,国家强制力仅仅能够获得表面的虚伪遵从。此外,他主张宽容与尊重非但不会颠覆政权,相反地,还具有使少数派宗教成为社会稳定而非社会分裂之源头的功效。洛克的这种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很多美国思想家,对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的影响尤为深刻,他们在构建一种博大宽广的宗教自由观念时总结利用到了洛克的成果。洛克的洞察力为现代宗教自由的体制建立了基础。
《论宗教宽容》在英国出版后的第二年,牛津大学女土学院的尤纳斯·普洛斯特教士即发表文章批评洛克,洛克也很快写出了回应文章。两个人的论战持续了十几年,洛克去世前一个月还在写第四篇回应普洛斯特的文章。
约翰·洛克(1632-1704)出生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的一段时期里,出身于商人家庭,父亲是清教徒。大学毕业后长期担任后来成为“辉格党”领袖的莎夫茨伯里伯爵的秘书,他本人也参加了“辉格党”的政治活动。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是花二十年时间写成的《人类理智论》,此外还有《政府论两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