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2 17:11
《论犯罪与刑罚》共47章。该书从逻辑上可以概括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二部分阐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部分阐述了刑罚人道化原则。从刑罚的起源到如何预防犯罪,该书囊括了刑事制度的各个方面,既有总体性的论述,也有对某一类犯罪甚至是某一个犯罪的论述,既有对刑事立法理论的思考和推理,也有对具体的刑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概括起来,该书中涉及的主题有:(1)刑罚的起源;(2)法官不应该具有法律解释权;(3)罪刑法定和刑罚相适应;(4)刑罚人道主义;(5)刑罚以预防为目的;(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无罪推定;(8)取消刑讯;(9)废除死刑。
译者前言:《论犯罪与刑罚》是人文主义经典名著
致读者
导 论
第一章 刑罚起源论
第二章 刑罚权论
第三章 前述结论
第四章 法律解释论
第五章 法律模糊论
第六章 罪刑相称论
第七章 罪行轻重标准论
第八章 犯罪类型论
第九章 名誉论
第十章 决斗论
第十一章 扰乱公共秩序论
第十二章 刑罚目的论
第十三章 人证论
第十四章 证据与审判制度论
第十五章 秘密控告论
第十六章 刑讯论
第十七章 国库论
第十八章 宣誓论
第十九章 刑罚及时性论
第二十章 暴力犯罪论
第二十一章 刑上贵族论
第二十二章 盗窃罪论
第二十三章 耻辱刑论
第二十四章 政治惰性论
第二十五章 放逐与没收财产论
第二十六章 家庭精神论
第二十七章 刑罚轻缓论
第二十八章 死刑论
第二十九章 审前羁押论
第三十章 追诉时效期限论
第三十一章 难以证明之罪论
第三十二章 自杀论
第三十三章 走私论
第三十四章 债务人论
第三十五章 庇护论
第三十六章 悬赏论
第三十七章 未遂犯、共犯及其处罚论
第三十八章 提示性讯问与口供论
第三十九章 特殊犯罪论
第四十章 错误功利观论
第四十一章 预防犯罪论
第四十二章 科学论
第四十三章 司法官员论
第四十四章 奖励论
第四十五章 教育论
第四十六章 赦免论
第四十七章 总 论
译者后记:贝卡里亚心中只有《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兼与黄风先生商榷
《论犯罪与刑罚》是在启蒙思想盛行以及欧洲刑事法律制度遭到强烈批判的背景下完成的。贝卡里亚大学毕业后回到米兰,与一些激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过往密切,参加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在该团体中,贝卡里亚和朋友们一起阅读和讨论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等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并时常进行激烈的争论,针砭时弊,抨击旧的观念和传统,并将它们发表在韦里兄弟主编的“拳头社”杂志《咖啡馆》上。当时亚里山德罗·韦里正担任囚犯保护人的职务,非常了解刑事司法制度种种黑暗、残酷、野蛮的事实,经常把这些事情讲给“拳头社”的成员们,大家也经常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彼德罗·韦里则收集了历史上有关肉刑的资料,对它们进行分析和批判。拳头社的活动,对贝卡里亚思想的启蒙和视野的扩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1763年开始,贝卡里亚打算再写一本书,拳头社的伙伴们也为贝卡里亚优美的文笔、雄辩的论理、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想象力所折服,于是,建议将他们经常讨论的敏感议题——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交给贝卡里亚。在彼得罗·韦里的建议和鞭策下,贝卡里亚接受了写作任务。从1763年3月开始,贝卡里亚时而在韦里家中,时而躲在乡间,时而回到米兰父母家中,全身心地撰写《论犯罪与刑罚》。在写作过程中,亚里山德罗·韦里提供给贝卡里亚所需要的有关刑事司法的黑暗现状方面的资料,也将自己对刑事司法问题的建议提供给贝卡里亚。1764年1月,贝卡里亚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的写作。同年4月,贝卡里亚的手稿被送到里窝那的奥贝尔特出版社。
(一)关于刑罚的起源和刑罚权。贝卡里亚认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二)关于罪刑法定的思想。贝卡里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对犯罪的刑罚”,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和公开。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对犯罪规定刑罚的权力,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规定刑罚。当一部法典业已制定,就应逐字遵守。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其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不是解释刑事法律。贝卡里亚批判了所谓“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的主张,认为“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因为,如果这样,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就会使被告人的命运完全处于飘忽不定的无保障的状态,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就会成为某种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为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晶。贝卡里亚认为,严格遵守刑法及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和公开。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如果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
(三)关于罪刑相适应的思想。贝卡里亚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要相称。主要表现为:(1)刑罚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只有在犯罪的社会危害越大、犯罪动机越强烈、所处的刑罚也相应地更为严厉时,犯罪与刑罚之间才能达到相称。(2)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犯罪人所得到的利益。罪刑相称并不意味着罪刑相等,如果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使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与刑罚造成的痛苦之间相等,那么,只能用刑罚的痛苦抵销犯罪带来的利益,而不能起到用刑罚阻止人们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但是,刑罚又不能超过犯罪很多,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犯罪的危害性之间的比例不能没有限制,“刑罚造成的损害只能仅仅超过从犯罪中所获得的利益。”由此可见,贝卡里亚所说的罪刑相称,是在刑罚超过犯罪一定比例的基础之上的罪刑相称。(3)罪刑相适应是指对特定的犯罪处以特定的刑罚。这是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的具体化,只有对特定的犯罪处以特定的刑罚,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四)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思想。凡法律上规定的对犯罪的刑罚,对任何犯罪的人,都必须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适用。刑罚不能因身份不同而放弃,也不得用司法权以外的权力来妨碍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否则,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劳作报酬的财富就变成了暴政的滋补晶。”量刑的标尺不是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或宗教罪孽,而只能是他对社会的危害。
(五)关于反对酷刑和滥用刑罚。贝卡里亚对当时历史上毫无节制地残酷使用刑罚的做法深恶痛绝。他认为,刑罚既能通过造成痛苦来威慑人们,使他们不敢随意进行犯罪行为,从而保障社会和平与人民的生活安宁,同时,刑罚也会使用不当或被滥用,以至侵害无辜者,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除非绝对需要,不得使用刑罚,并且在使用刑罚时应当尽量使用较轻的刑罚。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不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贝卡里亚对死刑则采取了一种相对主义的态度,他反对把死刑当作对大多数犯罪都使用的刑罚,认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对公民使用死刑才是公正的和必要的:(1)犯罪人的生存威胁国家的安全,会引起反对现行政府的危险的革命;(2)处死犯罪人是阻止其他人实施类似的犯罪的惟一可行的办法。贝卡里亚反对大量使用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是对公共意志的违反,属于权力的滥用;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死刑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死刑一旦发生错误是无法挽回的。由于贝卡里亚对死刑问题的卓越探讨,科尔曼·利普森称其为“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值得注意的作者”。
(六)关于刑罚的及时性。《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充分阐述了“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的思想。之所以说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说刑罚的及时性是有益的,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绐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但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象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念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
(七)关于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是指犯罪之后必然地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性。贝卡里亚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这种必然的、确定的联系,是增强刑罚的威慑力量的重要因素。贝卡里亚否认受害人、司法官或君主对于具体犯罪人的宽恕权或恩赦权。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新的犯罪,而不在于帮助受害人实施报复。司法官也无权让犯罪人受到宽恕。
(八)关于司法官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贝卡里亚认为,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司法官员既不能是君主或者其代表,也不能是被告一方,而应当是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第三者,即“需要一个作出终极裁判的司法官员”。
(九)关于无罪推定和反对刑讯逼供的思想。贝卡里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思想的最早的表述。基于这一思想,贝卡里亚对刑讯逼供进行了抨击。他指出:“为了迫使罪犯交待罪行,为了对付陷于矛盾的罪犯,为了使罪犯揭发同伙,为了洗涤耻辱——我也不知道这有多么玄虚和费解,或者为了探问不在控告之列的另外一些可疑的罪行,而在诉讼中对犯人进行刑讯,由于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十)关于刑罚的目的和犯罪的预防。贝卡里亚主张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预防犯罪,并表明双重预防的思想,即“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再重蹈覆辙”。这也就是后来边沁提出的“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思想。在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中,贝卡里亚更强调一般预防的价值。贝卡里亚不仅指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且进一步指出,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不能仅靠适用刑罚来达到,他不是一个刑罚至上论者。他认为,要预防犯罪,第一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第二,应当极力传播知识,发展科学,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第三,应当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使它能够严肃执法,而不产生徇私舞弊和腐化。第四,应当奖励美德。
(十一)关于诉讼。《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还阐述了有关诉讼制度和程序问题。如控告、逮捕、宣誓、讯问、证据、审判方式等。贝卡里亚反对秘密控告而主张公开控告,建议设立以人民的名义对破坏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专门人员。贝卡里亚用较多的篇幅论述了证据,特别是对证人证言做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他反对让被控告人证明白已有罪的做法,认为“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贝卡里亚在论述审判问题时认为,应当按照抽签的方法,而不是选举的方法挑选陪审官;如果被告人的社会地位不同于被害人时,陪审团中有一半人应当由被告人所属的社会阶层的人组成,另一半由被害人所属的社会阶层的人组成。陪审团的每项裁决都应当在开庭时宣读。贝卡里亚主张,审判应当公开进行,犯罪证据也应当公开出示,以便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欲望。被害人对他感到可疑的法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他回避;在审判中,允许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并提供证据,反对把被告人变成“法律上的死人”而禁止其举证的传统做法。
《论犯罪与刑罚》于1764年出版后,立即引起了反响,整个欧洲都轰动起来。威尼斯共和国当局授意教士费尔迪南多·法基内撰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注评》,列举了《论犯罪与刑罚》的七大罪状。自1766年起,天主教会将其列为禁书,直到1962年才正式废止。但是,《论犯罪与刑罚》更多的则是得到所有追求文明与进步的人士的赞扬。1765年,伯尔尼经济协会就授予贝卡里亚一枚金质奖章,赞扬他是一位“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阐述的刑事法的思想为各国的开明君主纷纷采纳,甚至将它作为制定刑法典的基础。1766年2月,符腾保公爵在致贝卡里亚的信中说:“我们向您保证:我将全力奋斗去废除那些令自己为之惊骇并被您所战胜的野蛮刑罚。”该书被翻译到法国后,迅速流传到整个欧洲的开明沙龙、咖啡馆和法庭,在巴黎,达朗贝尔、爱尔维修、布丰、霍尔巴赫、休谟都热情地赞扬它。俄国女皇卡德琳娜二世邀请他去编纂俄国的新刑法典。该书在英国、美国也广为流传,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起草《人权宣言》时,曾引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意大利文版的26处摘要。《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大陆乃至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都是建立在该书学说的基础之上的;今天人们已经习以为常和当作公理、常识的许多法律规定、原则,都可以追溯到《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中的学说,奠定了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刑事法学、犯罪学理论的理论基础,书中阐明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原则,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和司法制度文明、进步与民主的基本标志。正因为如此,《论犯罪与刑罚》作为刑法学历史上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法国哲学家伏尔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够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切萨雷·贝卡里亚(Cesare Beecaria,1738~1794年),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米兰贵族家庭,1758年9月毕业于意大利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后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4月29日,贝卡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大学毕业后,贝卡里亚参加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1763年,他在“拳头社”伙伴的建议下开始研究刑法问题,次年7月,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钟书峰,法学博土,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