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9 15:11
《经典与解释·洛克集:论自然法则》是2014年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洛克。
1.《论自然法则》系“西方传统:经典与解释·洛克集”之一。“洛克集”旨在改变我国学界洛克研究的现状,通过研究洛克而思考与中国百年政制变革有关的问题。
2.洛克有现代政治之父的美誉,也是如今“自由民主”普世价值的理论之父。本书选编洛克的《论自然法则》一文,连同其他学者极具代表性的洛克研究论文五篇,合为一书,迻译为中文版《论自然法则》。
洛克的自然法学说是法学思想史上的里程碑式作品,他把自然状态、自然法同资产阶级的理想和利益联系在一起,并加以系统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独特创见。 《论自然法则》是洛克早年在牛津大学任道德学监时的拉丁文作品,洛克生前未公开出版,直到1954年,剑桥大学莱登教授才将之整理翻译为英文并附长篇导言一并出版。现选编莱登整理的《论自然法则》一文,连同其他学者极具代表性的洛克研究论文五篇,迻译为中文版《论自然法则》。此书必将对研究洛克自然法、自然权利思想以及西方现代早期政治思想之学者大有裨益。
选编者前言(徐健)
莱登 导言
洛克 论自然法则
约尔顿 洛克论自然法则
施特劳斯 洛克的自然法学说
塞利格 洛克的自然法与政治的基础
扎科特 洛克《政府论》(上篇)导言
阿什克拉夫特 洛克的自然状态
作者洛克(1632-1704),英国哲学家,与贝克莱、休谟三人并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洛克被誉为现代政治之父,也是如今“自由民主”普世价值的理论之父。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译者徐健,浙江大学政治学博士,研究领域为西方古代和近现代政治哲学,担任“经典与解释·廊下派集”主编;
苏光恩,西安科技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讲师,学术专长为苏格兰启蒙思想研究;
杨顺,上海交通大学法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国际法研究;
黄锐,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社会理论、城市建设研究;
刘敏,北京大学法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选编者前言
在《政府论》(下篇)第一章中,洛克(Locke)直接给出政治权力的定义,“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涉及死刑和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第3节)。乍看下来,权力与权利是等同的,但这一定义真正要反映的是,正当的或合法的政治权力必须得基于权利且为了权利。可见,要正确理解政治权力,就得首先探究权利,准确说来是自然权利。并且,对于洛克以及其他那些近现代政治哲人们而言,自然权利只有在某种特殊的人类状态中才能得到充分的解释。因此,“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察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第4节,亦参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序言,第35-6页)。
随后,洛克便开始细致描述这一自然状态。它是某种“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所有人天然地具有“相同的身心能力”,可以自行“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物和人身”,而“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上帝以明确的方式赋予一人统治其他人的权力(第4节)。可是,既然人人都享有判断何种方式有利于自我保存,那么在那种状态下是否可能出现霍布斯(Hobbes)所极为反感的普遍的争斗与厮杀呢?依照洛克的直接陈述,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因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为人人所遵守,所以这一“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法则禁止任何人无端妨碍他人之保存(第6节)。自然的法则规定了任何人的自我保存的权利,只有当自我保存与维持他人相冲突时,他才只须考虑前者。这样,洛克通过否定自然状态是“放任”的状态,而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拉开了至少表面上看来是可观的距离。换言之,自然状态并非是一种充斥着“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的状态,“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第7、16和19节;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三章;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第十六章)。
可若想理解洛克的上述观点,我们必须首先面对这样的问题,即他所谓的自然法到底是个什么模样的学说。因为,自然状态之为和平全仗于人的理性或自然的法则(洛克有时将理性径直称为自然法,参见第6节)。但困难的是,《政府论》和《人类理智论》二书中虽对自然法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对此做出连贯具体的阐述,而真正承担这一任务的当推洛克生前未刊的早期著作《论自然法则》(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1954年,莱登(W. von Leyden)编译并出版了洛克某些未刊手稿(书名为《洛克的》(John Locke,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其中主要就是《论自然法则》,并附有长篇的重要导言。《论自然法则》原稿以拉丁文撰写,中译本转译自莱登的英译文,同时翻译了莱登的导言。考虑到有志研究自然法,尤其是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读者,笔者另选取了五篇自觉较有代表性的研究论文作为参考。其中,前三篇论文与洛克的自然法学说直接相关,施特劳斯一文还针对莱登的翻译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当然从中我们也可看出施特劳斯本人对洛克的判断,如果结合《自然正当与历史》中关于洛克的章节,那么我们更会获益匪浅)。后两篇论文至少从题目上看是与自然法无关的,一篇谈的是《政府论》(上篇),另一篇谈到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但细致想来,这种看法并非完全靠谱。首先诚如上述,洛克是在自然状态这个观念之下来讨论自然法的,因此自然状态本身的性质定然影响着他对自然法的理解,这样看来阿什克拉夫特(Richard Ashcraft)的讨论对我们了解洛克的自然法观而言并非不重要(另,注意施特劳斯《自然正当与历史》(彭刚译)第235页注释96)。其次,洛克提醒我们,要想真正弄懂他的主张(包括他的自然法理论),还必须破除某些障碍,其中就有费尔默的父权论(参见《人类理智论》(关文运译)献词第13-4页)。为此,我们必须重新拾起为我们所忽视的《政府论》(上篇),以求更真实地理解洛克所谓的自然法。可见,扎科特(Michael P. Zuckert)这篇杰出的文章也是不可或缺的(比较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王岽兴译)、塔科夫《为了自由——洛克的教育思想》(邓文正译)和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中的相关章节)。
最后,本书的最终成稿和出版多亏程志敏老师的督促和帮忙,在此深表谢意。同时,感谢刘小枫先生对书稿的审阅。当然,译本中的文责概由译者们负责,还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徐健
2011年5月于浙大西溪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