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6 02:47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洛克创作的经济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691年。
该书从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主要谈利息问题,反对政府用法律人为地降低利息。这些关于利息的看法大体上在1668年他着手研究经济时已经形成了。后一部分主要谈铸币问题,反对政府用法律手段人为地提高铸币的表面价值,贯串在对利息和货币问题的分析之中的基本思想,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主张经济放任自由,反对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的干预经济的政策。
洛克经历了英国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又亲眼看到了荷兰较早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也看到了英法封建专制君主政治的弊病,因而倾向于议会民主和经济自由。他的经济学著作是属于出现了股份公司,英国银行和英国海上霸权那个时候的,反映了处于工商业时期,海外贸易和开拓殖民地等已经比较发达阶段的资产阶级的要求。应该资产主义经济在17世纪后半叶的这种发展状况,就是《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一书写作和出版的时代背景。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一书的前半部分写成于1670年,是为了反对柴尔德和其他主张用法降低英国利率的人的观点而写的。柴尔德在1668年发表的《关于贸易和货币利息的意见》一书中认为,低利息是一国工商业发达的重要原因,他主张用法律规定利率的办法以降低英国利率,并使它低于荷兰的利率,当时莎夫茨利伯爵担任英国财政部长,他要求洛克对柴尔德著作发表意见。洛克就写了一篇有关利息和货币政策的备忘录,将近20年后,他在这篇备忘录基础上发展成本书前半部分。洛克用了20多年的时间起草《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将此书出版是藉此影响国会否决将法定利率由6%降到4%的议案。
在《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一书中,洛克用资产阶级自然法的观点来解释地租,又用地租的存在来辩护利息的合理性。
首先,洛克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本来都是一切人所共有的,但每个人的人身是属于自己的,因而他靠自己双手劳动,从自然中取出的东西也应属于自己,这是自然法赋予人们的所有权。但是,以这种方式给予人们所确权的自然法,同时也限制了这种所有权的范围。一个人在对他的生活有某种有用处的东西损坏之前能够使用它多少,他用自己劳动可以使它变为自己所有的也就多少,不能超过这个界限。人们所占有的东西都是通过自己的劳动从土地取得的,而开垦或耕作土地和占有土地是互相连结在一起的。因此,这种所有权的对象,不仅是劳动产品或土地的果实,而且还是土地本身。一个人能够耕种多大的土地,能够享用多大土地的产品,多大的土地就是他的所有物。但是,由于货币的出现,由于把容易损坏的东西同货币交换,而突破了这种界限,于是产生了个人所有权的不平等,特别是货币和土地所有权的不平等。“土地分配不均(你所有的土地比你能够或愿意耕种的多,而别人不够用)便别人租种你的土地”,“你的土地由于租地人的劳动可以生产出大于他所付地租的成果。这种地租由于土地不均等的分配而转人土地所有者手中.因此,地租无非是土地这种劳动条件使它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的“别人劳动,剩余劳动”,可见,尽管洛克论述地租的观点和方法都是有问题的,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地租的起源和实质。
其次,洛克指出,象土地分配不均等产生地租一样,货币分配的不均等也产生了利息。他写道:“土地天然地能生产出一些对人类有益的新东西,而货币是一种不生不长、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的物品。但是它却能通过契约把一个人的劳动的报酬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口袋中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货币的分配不均等;分配不均等对土地的影响和对货币的影响是一样的。”象土地分配的不均等会使别人租用你的土地一样,“货币分配不均(我所有的货币比我能够或愿意使用的多,而别人不够用)使别人借用我的货币。因此我的货币在贸易中由于借款人的勤劳,可以为他产生出百分之六以上的吸益”,正如你的土地靠租地人的劳动能够生产出大于他所付地砠的收益一样。这里,洛克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为利息作辩护,说利息和地租一样,都是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均等的分配而出现的无偿占有的别人剩余劳动。洛克虽然在一定程度揭示了利息的真正起源,但他仍然继承了英国资产阶级创始人威廉·配第的错误观点,从地租中引出利息,不了解利息和利润的关系.
根据上述理论,洛克在该书中极力反对降低利息,他认为,正如地租的多少是受土地数量的制约一样,利息的高低是受货币数量制约的。人们既然不能制定法律压低地租,也没有理由制定法律降低利息。洛克在利息率问题上也明显地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但他把借贷资本与货币相混同,断言利息率的高低是由货币的供求关系决定,这显然是错误的。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是经济思想史上的一部重要的著作,推动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同时,它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立宪依法征税提供了理论基础。
约翰·洛克(1632年—1700年),英国经济学家、政治思想家、哲学家。1632年出生于英国美塞得郡,1656年获威斯敏斯特大学学士学位,1659年获牛津大学硕士学位,1666年开始了经济学研究,1672年任法官秘书,1681年逃亡荷兰,1689年回国任贸易和殖民事务大臣,1694年发起成立了英格兰银行,1695年组织了贸易委员会并任委员,1700年退休,1704年逝世。主要作品有《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对货币价值的思考》《再论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