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制度

更新时间:2024-06-14 13:45

依据法律,广义的“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

简介

我国学术界对此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 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狭义的是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予以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到案作证的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

检察院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首创证人保护制度专门小组对受严重威胁证人24小时贴身保护,并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

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鉴国外保护证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逐一明晰和强化。

证人财产、名誉、亲属均列入保护范围

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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