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4 17:35
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因此,证券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回购交易涉及的行为: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二次交易契约行为: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
1.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
(一)标准券的概念
标准券是指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由交易所根据证券公司证券账户的国债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处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国债券(综合债券)。
(二)标准券的折算率
1.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
2.标准券的设立简化了回购品种的设置,克服了原告按具体券种分别根据不同回购期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所带来的各种局限,实现了证券回购品种的标准化,即设立证券回购标准品种,方便了回购交易的开展。
(三)现行回购交易品种
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品种共有6个,即: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
2.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债券回购品种共有9个,即: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和273天。
一、证券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2、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等于回购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3、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清算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库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是由这些债券的本身特点所决定的。
1.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的所有债券中信誉是最高的。因此,它们易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适宜做回购交易中的抵押品。
2.这两种债券具有足够的市场性,发行量有一定的规模。这是产生真正意义的债券回购市场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只有债券发行达到一定数量,债券的持有者才会具有广泛性,从而能产生真正意义的债券回购交易。
二、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它用途;
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
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
一、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
1.两个交易主体即以券融资方即资金需求方、和以资融券方即资金供应方。
2.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即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
二、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序包括:
1.在代理客户申报时,可在账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账号,以作为证券公司与众多客户的资金清算的区分标志。由于投资者进行的回购交易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所的资金清算与债券管理都在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内进行,因此,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
2.回购交易时一般无需申报账号,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均直接在证券公司申报席位的自营账户内自动进行。
(一)以券融资的程序
1.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人B,这是根据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确定的。
2.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加以清算、交割。
3.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割。
(二)以资融券的程序
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
证券回购交易的清算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进行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清算价格均按100元计算,同时冻结相应价值的债券。
第二步,进行回购到期日的清算,其清算按以前兑价产生的到期购回价进行,同时解冻相应的债券。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清算。
一、证券回购的清算特点
证券回购的清算特点是一次交易、二次清算。
第一步,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
第二步,回购到期日的清算
回购年收益率=[(购回价-100)/100]×[(1年的天数/回购天数)×100%](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1年的天数”为360天,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为365天。)
购回价计算公式:回购价=100元+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365)。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业务清算
1、见券付款
2、券款对付
3、见款付券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二、标准券的折算率
(一)折算率的含义和作用指:
1.标准券的折算率是指国债现券折算成国债回购业务标准券的比率。
2.公布折算比率的作用在于:既切实维护了国债回购参与者的利益,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综合功能,同时也促进国债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二)折算率的计算和影响因素:
1.折算率由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国债利率及市场价格,对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现货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以国债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
2.折算率是根据同券种现货市场价格来加以确定。用现货市场价来确定折算率从理论上来讲比较合理,这是因为该价格不仅包含了债券本身所具的时间价值,同时也包含了供求变化及其他因素对其价格的影响情况。
在折算率公布的方法上,沪、深两地交易所的规定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营业日公布下季度各现券品种折算标准券的比率,并于下季度第一个营业日起按新的折算比率计算各会员单位可用于国债回购业务的标准券数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视国债市值的变化,由交易所定期予以调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