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价

更新时间:2024-07-31 09:40

评标价的计算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质量、性能,交货或竣工时间,设备的配套性和零部件供应能力,设备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环境效益,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一一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

名词解释

在工程招投标工程中,对于2009定额和2004定额评标价等于该工程总价减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而2000定额评标价等于总价减安全文明费即可。

投标报价过程中,需要由专家评审团评审的报价部份,称为评标价;投标报价中,有一些是基于所有竞标人相同的项目,这些相同的项目不需要进入评审,除去不需要评审的项目或报价部份,剩下的就是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报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是一种评标方法,也是一种中标标准。评标价的计算有一套专门的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采购标的,评标价的计算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评标价的计算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质量、性能,交货或竣工时间,设备的配套性和零部件供应能力,设备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环境效益,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一一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因此,最低评标价并不等同于最低投标价。根据计算出的评标价对投标人进行排队,评标价最低的一般即为中标单位(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尚须通过资格后审),这就是最低评标价评标法。

程序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最低评标价法并非最理想的定标方式。如采购金额较少、货物规格、标准比较统一,采用最低价法本身无可厚非,也符合法律规定。但竞争性谈判方式得到广大采购人、采购组织者的大力推崇,甚至一些超出限额标准的货物采购,也想尽办法使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做法,值得商榷。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本身就是最低价法的体现。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信息公告时间、范围及中标公示期限,各地在具体操作中没有统一的标准,给采购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又如“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因此,在不同情形下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确有多种理由。

采购人在采买货物时,可能会片面强调采购时间紧、产品用途特殊、技术相对简单等因素,偏向于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也不排除采购组织者邀请意向供应商参与,因为竞争谈判或询价采购的信息公告相对公开招标的信息发布面狭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往往可以避免更多供应商的参与。一些有潜力的供应商没有得到及时的采购信息或不愿意用较低的价格参与竞标活动,可能会造成采购活动流于形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在采购过程中能以较短的时间组织采购活动,往往无法将货物需求考虑清楚,从而降低了评标难度;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为降低评标费用开支,鼓励采购人多用竞争性谈判,加之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作详细规定,采购人推崇最低价法不足为奇。

简单使用询价或谈判方式采购,采购人对评标结果不一定满意,拒绝签字确认中标结果的现象时有发生。产生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不同投标人的货物质量很难从投标文件中评判,如果仅从标书中提供的技术参数响应度来考评,很难评判某项货物的技术优劣;不同品牌、不同信誉的产品即便有相同的服务承诺,评审专家也很难作出合理的评判,最低评标法无法对商品的性价比作最优的选择。因此,在采购技术性相对复杂的商品时,不应一味追求资金节约额,人为降低评审条件,即便是金额较少的货物采购,也应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利弊分析

最低评标价法简单、明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投标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后,价格就成为惟一可比较的因素。如果仅从技术响应度、服务效率来比较,评审专家很难从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进行质量比较,只要投标文件的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条件,最低报价者即有可能成为评标基准价,最低评标价法在此体现出经济、快捷的特点。在采购过程中,低价不一定采买到性价比相对较高的商品,主要原因是低价不一定等于优质,优质不等于实惠。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时,评审专家往往不能就投标人货物的价格、技术指标、服务等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各投标人的货物性能基本上满足竞标文件的需求时,只能确定投标最低报价者为预中标人;即便采用价格指标修正法也无法实现货物性价比最优化,况且采用技术、服务等指标修正价格报价的方法在现行的采购管理制度中无相关依据,易引起投标人的质疑。无论是采购货物还是服务,价格成为评判的惟一依据有失偏颇,不利于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没 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来看,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及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等,这些规定 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过于笼统。

采购人可能对所需的货物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缺乏必要了解,不同品牌的商品很难就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对比,很容易给采购活动带来技术陷阱,也容易落下采购低质商品的嫌疑,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应当比照最低价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非明智之举。

合理选择方式,满足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采购过程的监督人,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是规范管理的职责,是实现效率服务、阳光采购的必要手段。

首先,须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前做好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日程,这是提高采购效率的关键,也是实行阳光采购的必然。

其次,采购人不能因采购任务特殊、时间短、资金短缺等原因,单方面采购组织机构提出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其三,采购管理部门应就采购项目特点,认真分析采购内容的性能、服务、价格等因素,确定适合的采购方式,不应由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尽可能避免使用因最低评标价法采购货物引发供需双方的争议,切实履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其四,扩大采购信息披露面,有效提高供应商的参与度,从而使采购人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获取实惠。

在政策制定方面,行业管理部门应尽快完善、改进现行最低评标价法,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较强的最低评标价法的实施细则,使政府采购活动价廉物美。禁止投标人低于成本参与竞标活动,有违规者将在相关媒体中予以曝光,维护市场应有的秩序。总之,采用适合的采购方式使采购人在更广泛的范围中买到性价比最优的商品。

相似方法区别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区别

在我国的采购与招标中,依据法律法规应用的最为广泛的,就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两种方法。但是,它们到底有何区别?有哪些具体细节的不同?很少有人议论或者分析。笔者先抛砖引玉讲八点,然后请大家深入分析。

第一,两种做法的概念不同。

同样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口号下,对各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但是,两者的概念相差很大。“综合评标法”,是把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各种要求,分门别类,如资格资质的要求,技术水平和方案的要求,交货时间或者工程完工的进度等等;总的投标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等……所有的要求,总归纳成100 分。每一具体的小项也明确规定各占多少分。届时,根据规定,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打分”,并且综合相加。最后,取“分值”最高的投标方为中标者。所以,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对比招标人要求和投标人响应程度,折算成“百分制”的“打分法”。可以简称为“打分法”。

而所谓“最低评标价法”,也不是一个严格的说法。唐广庆老师多次强调,说成是“经评审最低价格中标”的办法。注意,这里不是“最低投标价”;可以想象,国际招标中,投标商可能报价采用的是美元;也许是日元或者欧元,必须折算以后再相比较;在比较复杂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或者大型工程招标中,投标文件很难百分之百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时还有“漏项”或者个别指标偏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也需要折算。

所以,严格一点地说,这种办法,是把所有的满足或者偏差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的规定统一折算成金额。以上可以简称为“评标价格”。取其中“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两种办法抽取和聘请的专家有所不同。

综合评标法”,抽取的专家,多数是“同一类专业”的。以我所了解的部分情况来看,建筑工程的招标评标,多数聘请的专家是:“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等综合性的人员。

而“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聘请的专家,可能是多专业的。比如,“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的招标,可以聘请机床制造专家,配合数控技术研究的专家;医疗器械(彩超;CT 等等),可能聘请医疗器械制造专家,也会聘请在医院长期使用该设备仪器的医疗专家……

第三,两种做法的评标过程不同。

综合评标法”,除了个别(也许很多)废标以外,每个专家评委,对每一个投标方的文件,均要给“打分”。最后,计算出每一个投标方的得分;然后,汇总;再然后比较出最佳者。

最低评标价法”的过程,一般需经历:初审(符合性检查)-深入的资格资质方面检查——商务性检查——技术性符合的检查——价格折算等等过程。

中间可能有质询和答疑,待确定后,评标委员方可作出评价意见。

待最后,计算出“评标价格“时,各个投标方的排序一目了然,最后的中标者也就一目了然。

第四,评标所需的时间不同

综合评标法”,的投标价格因素,都可以采取计算机计算,很快得出排序;其他因素,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给出大致的分值。这样,一般的评标,半天就可以结束。

最低评标价法”,需要质询,澄清,分析讨论;最后,将所有因素折算成价格,比较简单的,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比较复杂的项目,更可能需要几天甚至评委会复会才能作出结论。

第五,评委的工作方式和责任不同

“综合评标法”采用时,一般强调评委的个人责任,强调纪律,强调暂时“没收手机”;强调每个人单独的评标用计算机……评委之间绝对不允许“交头接耳”,不许私自接待投标人,如有问题需要对话,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变声处理……,以防腐败,反腐败为重点目的。

“最低评标价法”常常是集体咨询式的工作,评委之间可以讨论,对投标人代表可以面对面的质询……目的,以追求最佳的评标效果为准。

第六,这两种方式采用的领域不同

国内招标评标,一般是按照行业,不是按照项目的特点而区分使用评比办法的。商务部主管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采用的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办法;世界银行项目,采用的也是这种办法。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多数采用“综合评标法”。

第七,对于资质,资格条件的要求不同

“综合评标法”,一般对资格,资质条件给出一定的分数。如,工程招标,要求二级建筑企业,给2分;如果来的是一级企业,得过鲁班奖,也许给3分。要求项目经理是2级,给2分。……

实际上,事先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很难:包括各个分数值之间的平衡,包括如下的问题:两个同级的投标企业,一个做过类似的一个项目,经验不足;另一个做过类似项目10 个,如何区分?能够事先定出含有小数点的分数标准吗?

最低评标价法”,对于资格资质等条件,采取“

符合——合格,通过

不符合——淘汰

“的做法,不再单独评分。这是应为,对于各种公共采购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在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越省钱越好的指导思想。

第八,两者的科学性和效果不同

对于使用公共资金的普通项目而言,“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是科学合理的。这样评出的结果也是唯一的。哪怕只低1元钱,也是计算出来的,明显的。

而“综合评标法”,对于同样的项目,评标细则可能五花八门,能难统一;而且,不仅事先很难制定详细科学的评分标准,而且,在实践中,由于评委个人的因素影响,导致优秀的投标反而略次于平常的投标;导致“两个第一”并列出现,……。虽然,人们想出了遇到这种情况时的处理办法,但是比较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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