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2 20:54
诉权,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或权能。广义泛指公民向国家机关提交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诉权。狭义专指民事诉讼上的诉权。由于诉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之分,所以诉权也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之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实现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实体诉权与程序诉权是紧密联系的,权利主体从法律关系发生之时起,就享有实体诉权,但要实现这种权利,还必须同时具备程序诉权,法律才能够受理和进行审判活动,二者具备,权利人即可胜诉。只有起诉权而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权利人必败诉;反之,只有实体诉权而无起诉权,法院则不受理或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奴隶制法剥夺了奴隶作为人的一切权利,奴隶是物,没有法律上的人格,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奴隶有随意处置的权利,不仅可以鞭打,进行种种人身折磨,甚至可以杀死。“……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列宁语)。杀死不过是奴隶主对自己私有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对奴隶而言,连法律上的“人”都不是,还有什么诉权可言。在奴隶主之间,则可通过行使诉权平衡内部利益,如《汉漠拉比法典》规定,杀死他人奴隶,虽不认为是犯罪,但需对其主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主人有权通过行使诉权获得赔偿。可见,在奴隶社会中,享有诉权者是奴隶主。
封建制法承认地位低下的农民(农奴)具有法律人格,与贵族一样享有诉权。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封建诉讼制度黑暗等因素,诉权没有得到普遍行使,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的缓和。在中国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以来,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统治思想,儒家经典成为判断是非曲直的道德准则,甚至以孔子所作《春秋》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即所谓“春秋决狱”。这就为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司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随意操纵案件的处理结果,贪赃卖法、枉法裁判者也能为“公正”找到合理的借口。在中国古代又行政、司法不分,地方行政官吏兼管司法,地方治理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地方官的升迁,如果一个地方争诉不断,正是地方官治民无方,德教不彰所致,于是乎地方官就千方百计压制诉权,提高案件受理标准。对“拦轿下状”不予受理;对“越级者笞”;对“投白纸”等作了严格限制等,想打官司的老百姓只好“望堂兴叹”。另外中国古代刑民不分,当事人与证人也时常被严刑铐打,刑讯逼供。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严刑酷吏都使老百姓不愿轻易走进衙门,由于人为压制,封建社会内部潜伏着危机。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诉权才得以“开化”,并逐渐走上正规。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可见,二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