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4 13:58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
广义的诉的合并除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常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
诉合并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诉的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是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有管辖权;
三是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要么都适用普通程序,要么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是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
五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诉的合并包括:
1.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
引起诉主体合并的原因有:
(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2.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被告交付买卖标的物,还诉请被告返还租用的房屋;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对无牵连关系的数个诉,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有牵连关系的诉,如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则应先审理该诉,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例如上例中法院应先审理离婚之诉,在离婚之诉有理由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一步审理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3.诉的混合合并。是指案件和当事人的合并,即人民法院把两个以上独立而且彼此有联系的案件以及多个当事人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所形成的诉的合并。常见的诉的混合合并,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参加之诉与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的本诉的合并;本诉的被告对与原告提出的反诉与本诉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