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3 20:24
(一) 真实是生命
(二)准确是力量
诉讼文书选材的准确含义有三:
一是选材的准对性
二是选材要突出重点
三是援引法律要确切
常用诉讼文书的说明
(一)依法说理
(二)有证可驳
(三)简繁得当
诉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答辩状五种。
1.文书名称。
2.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3.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同上。
1.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问题。
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问题、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要具体地写清楚。
3.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
写明接受诉状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出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状年月日。
最后写附项,具体写民事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
其他四种诉状与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和写法基本相同。只是在尾部,民事上诉状将具状人改为“上诉人”,刑事自诉状将具状人称为“自诉人”,答辩状具状人改为“答辩人”。
送达过程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送达人员组成缺乏统一性。
一般送达人员组合通常是1名书记员和1名司机:有时是1名书记员和原告乘出租车或者乘原告的车前往送达,作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另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却没有出现在现场,即“签而不送”存在不符合程序规范之处。
(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主要原因有:
1、在书记员与原告搭配的送达组合中,一旦原告出现在书记员请被告签收送达回证的场景时,则易使被告误认书记员与原告沆瀣一气,进而发生拒签。
2、当对方言陌生的书记员遇到(被告外出)留守在家仅会讲方言的人时,造成沟通障碍,则有可能出现拒绝代签或撕毁书记员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的情况。
(三)有关协助送达的法律规定本身缺陷造成的问题。
比如,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当出现不知晓被告的具体住址、发生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签或撕毁法律文书的情形时,往往会想到邀请当地村委、居委来协助。而当地村委、居委干部因与被告熟悉,出于不便得罪被告的考虑,往往找借口推脱而不愿当带路人或留置送达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