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1 12:50
诉讼时效抗辩(Plea of limitation of action)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使用一般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特殊情况可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如:存款,企业债券(股票),形成权,国家财产,未按时出资的补足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