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4 21:33
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及立法体例,即实体权利消灭说、诉权消灭说和抗辩权发生说。
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对诉讼时效的效力存在不同的学说及立法体例:(1) 实体权利消灭说,即时效届满致实体权利消灭。德国学者温特夏德(Windschexml:id)持此主张,《日本民法典》为其代表。(2) 诉权消灭说,即时效届满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利不消灭。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其债务即成为自然债务。德国学者萨维尼为此学说代表。该学说因诉权性质不同,又有起诉权消灭和胜诉权消灭之分,其中《法国民法典》为前者的代表,《苏俄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为后者的代表。(3) 抗辩权发生说,即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权均不消灭,仅发生义务人依时效规定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否行使,由义务人自己决定,以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德国学者厄尔特曼(Oertmann)持此主张,《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中国则采第二种学说,即规定民事权利一旦过了时效,权利人不得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不妨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能以超过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受理诉讼,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起诉人撤诉或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有权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反悔的,也不得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主张履行义务无法律根据,要求权利人返还。诉讼时效的效力,原则上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届满不予保护的,从权利也不应保护,但诉讼时效的效力一般不及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权利。此类权利虽为从权利,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不受主权利时效效力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