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4 17:30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时,摆正诉讼观,现将诉讼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就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后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