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8 14:10
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在普通法系国家之适用
美国
诉辩交易在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为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且大部分的案件均选择透过诉辩交易的方式(大约90%),而非选择透过陪审团审判。诉辩交易后所达成的协议将为法院所接受,而在每一个州或司法管辖区均有不同的规则来规范。联邦量刑准则(United States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以确保联邦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能有一致性的标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则提供了两种诉辩交易的主要型态,依据第11条第C项第1款第B目所达成之协议将不能拘束法院,检察官的意见仅具有建议性质,倘若法院认为应该以诉辩交易中所接受的罪名以外之罪来对被告定罪,被告仍然无法撤回其自认有罪之意思表示。而若是依据第11条第C项第1款第C目所达成之协议,当法院同意该协议时,法院必须受该协议之拘束。也就是说,此种协议被提出时,倘若法院不同意该协议中所提出愿意接受的刑责,则法院可以不同意该协议,此时,被告将有撤回其自认有罪的意思表示之机会。
诉辩交易的机制在加州的使用频率相当频繁,因此加州司法委员会便公布了一份长达7页的选填资料表(包含了所有联邦和州法律所强制规定必须考虑的事项),以帮助检察机关和被告律师可以较快达成书面协议。
美国司法系统的诸多特点使其倾向去推行诉辩交易制度。由于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因此法官在制度上处于被动的状态,他们不能依据职权去调查与该案相关之诉讼资料,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资料来获得被告是否有罪的心证。也因此,当事人能够借由在法庭上的攻击防御(譬如主张某些证据资料不得使用)来操控判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欠缺强制起诉的制度,也使检察官对于案件是否起诉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另外,犯罪被害人虽然可能可以提起自诉,但是他们对于诉辩交易协议却较不具有影响能力,这也倾向于鼓励被告进行诉辩交易。
印度
印度于2005年时,借由刑事法律修正法案引进了诉辩交易的制度,该法案中修正了刑事诉讼法,并且在该法中增加了新的章节,而此部分的修正已经在2006年1月11日正式开始施行。就最高刑期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均有诉辩交易制度的适用,不过,对于影响国家社会经济状况的案件以及对妇女或14岁以下儿童所进行之犯罪被排除于诉辩交易的适用范围之外。
台湾于2004年时,于刑事诉讼法增订了第七编之一,正式引进了诉辩交易的制度。不过台湾所采取的诉辩交易机制和美国的制度稍微有些不同。就适用的案件而言,必须不是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亦即轻罪才有诉辩交易之适用。另外,诉辩交易程序必须在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或申请简易判决处刑后,方得为之。在法院辩论终结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愿意接受的刑度或愿意接受缓刑的宣当等事项进行协商,经双方达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认罪,就由检察官申请法院依协商合意内容来判决。
当事人开始协商程序后,除非有依法不能为协商程序的情形(该法第455条之4第一项订有多种不能为协商程序之情形),法院就这类案件不会再依一般审理方式进行言词辩论,即会按照被告同意的刑度及其他合意的内容为协商程序,协商判决所科的刑度以宣告缓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为限(该法第455条之4第二项),如此一来,除了可以节省当事人因为采行一般审理方式而必须反复到法院开庭所耗费的劳力、时间及费用外,被告也得到一个自己可以接受的刑度;此外法院协商判决书或者笔录内如果附记被告应该支付一定数目的赔偿金额时,被害人还可以依据这个记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第455条之4第四项),亦即被告和被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亦得于协商程序中一并解决。
案件一旦透过协商程序加以判决,由于该条件早已为被告所同意,因此原则上并不能提起上诉。但是为了兼顾裁判的正确、妥适、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倘若有第455条之4第一项第1、2、4、6、7款所规定之情形时,则例外可以提起上诉。
在意大利,诉辩交易(patteggiamento)与控诉无关,而是与量刑相关,其可以减轻刑度达三分之一。当被告认为诉辩交易后,其可以获得少于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或是仅剩下罚款)时,他可以向检察官要求进行诉辩交易。被告将可以因此而获得减轻刑罚的报酬,以及其他的优惠(譬如被告可能不用支付程序相关的费用等)。但是,若进行诉辩交易,则被告必须承认检察官的指控,不论该指控有多严重。另外,有可能发生的是,检察官同意减少部分指控,以换取被告进行诉辩交易。当检察官和被告达成合意时,该协议将被送到法官面前,法官有权力同意或拒绝该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在2004年时被引进了乔治亚。乔治亚的诉辩交易制度和美国以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辩交易制度相当。不过,在乔治亚,若要进行诉辩交易,则会有另外一项额外的要求,亦即被告必须同意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的数额由检察官于进行诉辩交易时加以决定,而这笔费用最终将会纳入国库。假如被告无力支付此笔费用,则案件将会进入审判程序,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告大约仅有0.6%的可能性会获得无罪判决或是使检察官放弃其控诉。根据乔治亚最高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大约有56%的刑事案件会透过诉辩交易程序加以解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辩交易制度,但是一些刑事法律政策蕴含了诉辩交易的精髓。《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诉辩交易”合法性的确认。大家耳熟能详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诉辩交易的一种表述。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易审理的做法,在法定刑范围内,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一般会从轻量刑。有人认为诉辩交易影响公正,也有学者认为诉辩交易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应该赋予被告人。在实践中,诉辩交易已被广泛运用。在“中国诉辩交易第一案”中,诉辩双方达成协议并向法庭提交辩诉交易申请。然而,“辩诉交易”的主体绝不仅仅是刑事被告人与公诉人,还包括辩护律师,律师往往与具有实权的控方人员进行沟通,正式场合提交证据材料,确保实现交易目的。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