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他人商誉

更新时间:2023-11-10 15:11

诋毁他人商誉也称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显得日益重要。自1901年起,英、美等国便开始以判例的形式逐步确立了商誉保护制度;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誉以及对商誉的侵犯,逐渐成为一大社会热点。我国的立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对商誉的保护作了相应的反映。

作为一种侵犯商誉的侵权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当然是指市场主体,也就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或者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实施侵犯商誉行为,有两种途径:(1)经营者自己亲自实施;(2)经营者通过他人或利用他人实施。这里的他人是指被挑唆、收买、指使或欺骗而实施侵害他人商誉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从实践中看,可能是被侵害者的同业竞争者,也可能是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还可能是其他组织或个人。

2、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一般认为,过失侵害他人的商誉,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换言之,竞争法上的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且应当以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为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商誉权是商誉的法律表现形式。商誉是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总称。其特征为:(1)社会性;(2)信息性;(3)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誉却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商誉权是商誉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指市场主体依法对其商誉享有的专有权和商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在法律上,商业诽谤行为实质上是对商誉权的侵害。侵犯他人的商誉权,而侵犯商誉权与侵害具体的产品或具体的某一笔交易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这种商誉应当为特定的市场主体所拥有,即商誉必须由明确、具体和不能取代的当事人所有。

4、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商誉权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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