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6 18:01
诚实保证保险是承保因被保证人 (即义务人) 不诚实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诚实保证保险一般是对雇主提供保证,以雇主为权利人,雇员为被保证人。当雇员因偷盗、侵占、伪造、私用、非法挪用、故意误用等不诚实行为造成雇主损失时,由保险人 (即保证人)负责赔偿,诚实保证又可分为: ①指名保证: 是以特定的正式雇员为被保证人。在雇主遭受被保证人 (雇员) 造成的损失时,由保险人 (保证人) 负责赔偿的一种保证。②职位保证: 与指名保证的不同之处在于职位保证中只列出各级职位及其人数,不列出被保证人的姓名。每一职位都有规定的保证金额。如果只投保特定的某一职位中若干被保证人,只要担任此一职位即属为被保证人,并为其确定保证金额,这即为单一职位保证。如果在同一保证合同中承保多个不同职位,并且每一职位都确定有各自的保证金额,则为职位表定保证。③总括保证: 此项保证把全部在册正式雇员列为被保证人,保证合同中不列姓名、职别,而是分类按人数的多寡计算保险费。
所谓诚实,就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保险合同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当然要受诚信原则的强行规范。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所具有的诚信程度,要其他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达到“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特定担保事项,即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循义务的一部分。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告知和保证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形式是保险条款的告知,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和保险单的背面,保险人还负有及时、合理、准确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两个方面做到之后所签订的保险即为诚实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