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4 17:07
渊源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亦为通说。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的两个方面——诚信要求和衡平权,都已萌发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诚信契约与严正契约相对,对严正契约发生的纠纷按严正诉讼处理,对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来处理。“在严法诉讼(注:即严正诉讼)中审查的问题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负有责任;而在诚信诉讼中则增加三个词,审判员的任务是根据诚信的要求(exfidebona)来审查被告是否负有责任。这意味着,在诚信诉讼中可以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用抗辩等方式。”诚信原则进入到近代民法阶段被分裂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被保留下来,但法官的衡平权却被剥夺殆尽。从瑞士民法典的制定至今的时期是诚信原则所经历的现代民法时期。在这一时期,诚信原则恢复为诚信要求和衡平权的统一。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一般条款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乃外延不确定的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即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人们以诚实之心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4、语义说。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一说。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正义;该原则包含了其他的民法原则,甚至被认为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唯一原则;它孕育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它使民法富有弹性,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法官获得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诚实信用的实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规定优先适用;类推适用与漏洞补充方法优先适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判例。
诚实信用-实信用原则在审判中的应用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规则”,既是一条守法原则,也是一条司法原则。诚信原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
诚信原则在司法审判中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避免具体规则可能导正的不公正裁决。在适用现行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将导致明显不公正裁决时,若适用诚信原则能导正判决结果,此时法官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不适用具体规定。这是诚信原则在结果论的要求,若判决结果依照现有的一般具体规定明显会导正不公正的裁决,可依照此原则排除具体规则的适用。此时诚信原则基于内涵和道德基础的不同与诸如公平原则等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相区别。
第二,对合同进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地方,法官可依诚信原则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使合同在维系当事人权益平衡的基础上履行。此外,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在合同出现漏洞无法体现合同各方之意思时,可以由法官解释合同,填补漏洞,此时法官的依据不仅是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还有独立于合同各方意思的诚信要求,这就授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对法律进行解释,填补法律漏洞。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一切事物,对适用法律的各种具体条件作出万无一失、详尽无遗的规定,因此,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法官可以从诚信原则的精神出发对现行的民事规范进行解释,通过这种解释来精确确定各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涵及外延,以使有关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更加符合这个原则的要求。
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向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之一。学界一般认为,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意味着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台湾学者蔡章麟认为诚信原则是未形成的法规,它是白纸规定,换言之,是给法官的白纸委任状。梁慧星先生亦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融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志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