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6 17:08
由进境运输工具载运进境并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情况属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①溢卸进境货物由原进口货物收货人接受的,原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主管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
②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同时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③误卸进境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误卸货物退运国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办理转运手续。
④对进口溢卸、误卸货物,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⑤海关对属于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按照国际惯例掌握在货物总量的±5%范围内,但对原油、钢材等大宗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①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②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报金。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③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④按照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